案例分享 对生产经营假药劣药从重处罚的情形!最高判处S刑
对生产经营假药劣药从重处罚的情形!最高判处S刑

对生产经营假药劣药从重处罚的情形!最高判处S刑

发布时间:2022-06-06 收藏

视频简介: 自今年3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一起跟着燕窝老师来看看。

详情介绍

案例解析


生产经营假劣药

一直是监管部门

大力打击的

违法违规行为,

却也屡禁不止,

而自今年3月6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明确了生产、销售、提供

假药、劣药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共包含以下5种情况,

1、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

或者为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

2、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

3、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

急救药品;

4、涉案药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

5、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

销售假药劣药;

涉案药品涉及到特殊人群、

特殊药品和自然灾害的情况下,

将酌情从重处罚。

在这里特别说明,

“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

中的“提供”,

是指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况。


从重处罚判处:

1、据刑法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S亡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处S刑并没收财产;

2、据刑法142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

后果特别严重的,

最高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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