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06 收藏
案例解析
生产经营假劣药
一直是监管部门
大力打击的
违法违规行为,
却也屡禁不止,
而自今年3月6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明确了生产、销售、提供
假药、劣药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共包含以下5种情况,
1、涉案药品以孕产妇、儿童
或者为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
2、涉案药品属于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
3、涉案药品属于注射剂药品、
急救药品;
4、涉案药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
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
5、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生产、
销售假药劣药;
涉案药品涉及到特殊人群、
特殊药品和自然灾害的情况下,
将酌情从重处罚。
在这里特别说明,
“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
中的“提供”,
是指药品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况。
从重处罚判处:
1、据刑法141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S亡
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处S刑并没收财产;
2、据刑法142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
后果特别严重的,
最高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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