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下关联内容:
服务:化妆品注册备案
案例解析
国家药监局在2021年11月26日发布了
《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
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
明确了2022年1月1日后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批次产品进行留样,
样品及记录交由境内责任人保存。
那对于同一生产批次产品因各种原因造成多次进口的,
该怎么办呢?
不少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挺焦急,
同一批产品难道每次进口都要留样吗?
近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带来回复了:
分多次进口同一生产批次产品的,
应当至少于首次进口时留样一次。
也就是说,只要产品是属于同一生产批次的,
虽然是分几次进行进口,
但只需要在第一次进口时对样品进行留样就可以了。
此外呀,
境内责任人保存留样的地点选择也要参照化妆品GMP相关要求,
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
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
那对于“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中“所在地”的理解,
国家药监局监管司回复通常是为不超出同一地级市或者同一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
比如境内责任人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在广州,
如果你的办公室空间不足以存放留样,
那是可以在广州市内的其它经营场所进行留样的,
当然,留样地点的选择,
应当能够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签标示的产品贮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