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24 收藏
该案例下关联内容:
文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征求意见稿)
服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案例解析
修改生产批号,编造记录的操作在药品生产中不少见,
这种操作不但使药品安全存在众多隐患,
而且将面临巨额罚款。
近日,云南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案件,
某企业生产的一批次川贝母
经检验【性状】、【浸出物】不符合规定,
复检后“浸出物”项不符合规定判定为劣药。
调查发现,这批不合格的川贝母饮片在2020年3月18日生产入库,
成品30.2kg,于2020年6月至11月销售17kg,
药监部门抽样1.6kg;
公司称川贝母是贵重饮片,
包装规格较大不好销售便更改包装,
把此前生产的批号200302、包装规格200g/袋未销售的中药饮片改成了
批号202201、包装规格10克/袋×10袋/袋的川贝母,
这两个批次共售出24.7kg,获利86281.48元;
上述批次药品货值金额合计105494.04元。
该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并将未售完的劣药更改批号后二次销售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最终该企业被予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库存劣药川贝母5.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86281.48元 。
3.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1054940.40元。
罚没款合计114.12万元。
该案例警醒各大药品生产企业,
药品生产不是儿戏,合法合规方能长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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