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营业执照”在内的相关材料。但《办法》仅仅要求申请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并未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实质性审查。
2、国家总局《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91号)精神:营业执照解决的是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联系。
综上,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未囊括“医疗器械”,是否会影响企业申报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