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提问
请问持有人如何落实短缺药品报告?
感谢您关注CIO在线!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相关牵头单位向社会发布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持有人要停止生产列入该清单的药品,应当在计划停产前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三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国家药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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