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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受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该受托企业接受委托后,因为排产已满而再委托第三方生产,这违反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故该受托企业的做法不可以。
如您有更多关于委托生产的需求,请点击下方链接,亦可联系CIO合规组织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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