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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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江苏常州市的MAH,出于社保缴纳的考虑,将在北京居住的药物警戒部部长(兼任医学部部长)的劳动关系转入了北京当地的派遣公司,三方会签订【全职在岗确认书】,这种方式合规吗?如有问题,应如何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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