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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江苏常州市的MAH,出于社保缴纳的考虑,将在北京居住的药物警戒部部长(兼任医学部部长)的劳动关系转入了北京当地的派遣公司,三方会签订【全职在岗确认书】,这种方式合规吗?如有问题,应如何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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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O在线-蔓荆子的回答: 完整回复查看 0 次
1、贵司的药物警戒体系是怎样的,药物警戒负责人+药物警戒部部长+警戒专员三级模式,还是其他情况。如有三级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接受。如只有药物警戒部部长一人承担药物警戒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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