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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药品批发企业,同时也作为个别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境内责任人。公司组织架构中由注册部门承担作为境内责任人产品的不良反应及药物警戒工作。注册部门负责人的学历符合GVP要求,请问是否可以作为药物警戒负责人在持有人不良反应直报系统中作为药物警戒负责人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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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O在线-雪胆的回答: 完整回复查看 0 次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        根据GVP第二十四条对PV负责人的要求(如下图),除了学历,关键要看看这个注册部门的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是否从事过PV相关的工作,并熟悉PV法律法规要求。PV负责人的设置目的一定是能够保证药物警戒体系的有效运行,所以需要从这个结果要求出发去考虑是否能达到要求。        从企业实操的角度,我们可以再看看药物警戒检查指南的要求(如下图)来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如果贵司的注册部门负责人确实具备PV相关专业和经验,能够负责运行和维护贵司的PV体系,那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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