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
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风险,保持企业始终合规经营。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生产化妆品
广州**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李**灌装、封口两款化妆品,相关包材和乳化好的半成品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化妆品的违法事实。(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罚款105000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擅自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未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于2022年3月30日从广州金**化妆品有限公司处购进塑美大健康隔离防晒乳。上述化妆品为广州市绮**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并冒用广东**健康咨询管理股份公司的名义,且在化妆品上擅自标注了该公司的注册证号、公司名称地址等信息。后当事人为提高化妆品销量,擅自更改部分上述化妆品使用期限,由2025/02/27分别更改为2026/05/06和2026/05/07。上述3个批号的化妆品各4盒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警告;
2、没收涉案化妆品;
3、没收违法所得9792元;
4、罚款合计128000元。
处罚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3、《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发布虚假广告
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起,在其网店销售某款沐浴露,商品宣传页面发布含有“儿童沐浴露”、“3+儿童氨基酸沐浴露”、“弱酸性PH不给孩子肌肤增负担”等宣传字样。经查证,根据备案信息,涉案化妆品使用人群为普通人群,产品实物亦未标识儿童化妆品标志,故涉案化妆品不属于儿童化妆品。经核实,上述广告内容均无证据证实,并与实际情况不符,是虚构的、误导消费者或者无法验证的信息。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另考虑到当事人存在经营困难,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责令消除影响;
2、罚款600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四、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
执法人员对广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对当事人生产的某款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检出禁用原料地塞米松(含量为28.1μg/g)。(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4920元;
2、罚款85000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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