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雷丸
笔者从事药品生产质量多年,B证、C证、GMP认证过程中均会接触不少协议类文件,今天特地以此作为专篇,与同行们交流一下,协议类文件通常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专家检查要点,以供同行们在起草或修订过程中参考。
一、质量协议
首先,质量协议是最常见的,可分为两类:常规的质量协议及委托质量协议。常规质量协议主要出现在供应商及合作商的签订过程中,这类较为简单,一般在体系文件内有模板,大体上是对供应商及合作商或者运输商的信息统计——如公司信息、产线产品产能信息、质量责任条款、联络人信息等,内容篇幅较少,一般注意下时间节点即可。重点提一下委托质量协议,这个会在许可证核发申请、现场核查以及GMP符合性检查过程中都会着重检查的,因为涉及到评审,所以会精确到每一个字。
①首先企业信息、公司地址名称这些的,需要细心点,相互复核一下没多大问题。然后是双方职责,从人机料法环文件、发运、稳定性考察、召回投诉以及偏差变更等体系的方方面面都会有条款描述。协议在国家局网站有模板,不过很多条款需要进行修改。比如说返工条款,如果委托双方是无菌制剂,按上位法规的要求来说是不允许出现除外包装以外的返工,所以通用模板里面提到的返工职责及流程要全部修改。
②其次是描述性措辞当中的内容,例如“双方应按协议约定责任方明确检验、留样职责”等类似的措辞,这类是不可行的。到审评阶段就不能再出现“协议约定责任方”等字眼,要么是委托方,要么是受托方。或者共同执行的,比如召回这种需要双方配合的,也不能再出现协议约定方了。另外就是不能通过协议去将委托方的职责转嫁给受托方,比如药品管理法规定:委托方负责确定合格供应商清单,并进行审计,那么就不能在协议里规定受托方进行现场审计等,即使是集团公司也不行,委托方就是工商营业执照上备案的这个委托方,也就是申报许可证的这个委托方。
③第三个注意事项就是行业一些法规发生了变化,比如现在已经要求,委托方原则上不能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除该产品需要用到冷门的或者要求较高、较为特殊的精密仪器等情况,那么在检验条款里就要去掉有关委托检验的描述。如“按协议约定,由受托方负责该产品全检,该产品不涉及委托检验”这类明确的描述,而非通用条款里的“若涉及第三方检验的,须要由委托方/受托方进行审计”等描述了。
④另一个需要着重关注的地方就是时限类的描述,如偏差,变更,OOS,召回的条款当中,“受托方应在_日内通知委托方,处理异常事项。”这类时限,首先,不能超越国家模板规定的通用时限最低要求,比如重大偏差3日内,变更3日内等通用的模板时间,另一方面就是要跟自己体系内规定的时间保持一致,专家会进行横向比对。其实到这里,专家也提到过,在落实主体责任制这种大背景下,像重大偏差类,我们曾经写的2日内反馈,都被专家严肃告知,重大偏差还能等两天么?所以吧,签署这类协议的时候,劝告同行,时效性越快越好,相当于表明态度和决心。
⑤最后,在质量协议当中,还有一个检查比较频繁的就是责任清单,当中有不少项目,需要委托方也勾选上,比如厂房,文件,发运,召回,投诉,留样,培训等。这些在正文条款当中会明确是双方责任或者受托方责任,但是在清单当中,专家们也会提及,委托方需要定期对受托方的厂房,文件进行审计,审核等,发运是委托方专属职责,其它召回、投诉、留样等则是在特定事件背景下,委托方需要参与其中的,所以在职责清单中需要勾选。委托质量协议需要注意的点大体如此。
二、委托生产协议
相较于委托质量协议,生产协议所占篇幅则要少很多,一般是商务条款居多,而非技术条款,如费用结算、时效、责任划分、双方签字等。不过在MAH从严背景下,生产协议需要明确加一条——委托方可随时要求受托方提供生产及质量相关文件记录,受托方须配合提供。这是防范合作双方失控或出现重大投诉、不良反应时,委托方难以获取真实数据的情况。事实上,从药监系统得到的数据来看,不少委托方无足够能力对受托方进行监督,或者从事委托生产活动。
三、委托检验协议
这类以前比较多,现在本不应该出现,只是遇到冷门检验项目或者冷门指标的时候会出现,比如液相测亚硝酸钠的,或者容器封闭性试验等等,这类用量不大、成本高昂的仪器,往往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因此这时候就出现委托检验协议了。该协议要注意的几个点就是:第一,包材类是可以由受托方去委托第三方的,但协议上还是得委托方签字批准。第二,委托检验协议当中,需要列出质量标准以及依据。就是委托检验的指标,这些指标的范围、名称需要列出,这些指标出处也需要列出来,比如药典、部颁标准、包材标准、欧盟药典、美国药典等等。其它方面就是商务条款了,比如费用、税率、廉洁声明等等,就不再细述,一般都有模板。
四、委托药物警戒协议
这类协议没有太特别的,不是申报重点,大多是现场检查时候看看。内容上,一是明确该协议对应的产品,二是明确不良反应的联系人,三是对产品研究之外的不良反应发生时候的条款声明。
五、委托研发协议
同上,这也并非生产质量端的检查重点,一般偏向于商务条款,而非技术条款,因此更多地描述双方费用、纠纷、研发周期、产权归属等职责。注意下签署的时间逻辑即可。
六、EHS检查中涉及的协议
这部分遇到的协议会比较多,近些年的GMP中提到了一个EHS检查重点,本来大多数企业会有对应部门,这条内容的叙述就主要针对小企业了。如果是小企业的话,该协议很可能就落在质量部这里了,比如危废处理协议,包括放射性物料、医疗废物处理等。像放药、菌种这些在生产检验过程中会产生危险废物,GMP检查的时候,专家会要求出具相关的合同。因此企业需要注意检查之前不能漏掉该协议,这类协议也并无特别之处,模板较多。一是注意时间逻辑,二是相关的章或者签字等不要遗漏(曾经遇到过这类缺陷)。大体上包括《放药委托运输协议》、《危险废物处理协议》(试剂,菌种等)。
七、人员类相关协议
很多检查官会要求检查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可能忙于整理验证或技术文件,而忽略了合同已经到期的员工,如果现场检查的时候提供不了会比较麻烦。另外就是集团调派人手挂职这一类的,也需要提前拟定下合同,特别是须注意时间逻辑,还有就是岗位,如果发生过岗位变更的情况,还须要同质量文件上的时间轴对应一致。
行业内的协议文件大体如此,其涉及面比较广,因个人经历有限,涉及面可能未涵盖到其它协议,或存在协议内容未全部覆盖到的情况,希望同行们可以联络第三方医药咨询公司——CIO合规保证组织进行沟通补充;也希望自己所提内容对正在从事相关工作内容的同行有所帮助,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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