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关于药品的制假售假、打假,以及生产经营者需要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判定标准等内容,对于药企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7个常见行为判定标准定了!
该《解释》发布后,于今年8月22日开始正式施行
根据最高法的《解释》,药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药品代购者与消费者之间一旦发生关于药品质量的纠纷和索偿事件,各方违不违法?是否赔偿?赔偿多少?都有判定标准了。
总结梳理如下:
1、药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明知药品为假药、劣药,仍然进行销售、使用的,构成欺诈。
即:无论购买者是否发现或要求赔偿,这一行为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欺诈。
2、购买者明知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哪怕购买者明知是假药劣药还购买的,仅要求退货退款的,生产方或经营方应予以退货退款。
3、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支持药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无需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1)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少量药品行为,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
(2)根据民间传统配方制售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
(3)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药品行为。
4、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药品是假药、劣药,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5、购药者恶意制造制假售假假象,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取赔偿金,涉嫌敲诈勒索的,属于违法,将被移送公安机关。
6、对恶意高额索赔、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行为予以规制。
即:明知是假药劣药,还连续多次购买、反复购买,然后索赔的,只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7、专业代购药品者明知所购买的是假药劣药,仍然代购的,需承担委托人要求的惩罚性赔偿。但受托人不以代购为业的除外。
二、职业打假人行为有了界定
除以上内容外,还有一些详细规定,我们在这里不再赘述。
近几年,关于药品销售领域的职业打假行为,人们的意见褒贬不一。
支持者认为,职业打假行为可以起到一种制约、遏制药品假冒伪劣生产与销售的作用,对于净化市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是,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也可能引发一些道德风险或干扰到市场正常秩序。
比如,有的职业打假人会利用法律漏洞,恶意制造药品买卖纠纷,然后进行恶意索赔,的确给个别药店等企业也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较大损失。
此次,最高法《解释》的发布,既明确了药品领域的假药劣药生产和销售属于违法行为,应严厉打击;又对恶意打假和索要惩罚性赔偿行为进行了界定和规制。
对于维护药品生产经营领域的正常秩序,保护合法合规企业的权益不受侵害,平息关于药品打假行为的某些争议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源 - - 药店智汇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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