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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包括:“一号多名称”、“一号多主体”和“一号多商标”三种。而“一号多用”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公告》,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告》对于医疗器械分类界定的申请资料提出了新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人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