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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乐中行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注册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处罚〔2022〕稽254号处罚名称深圳市乐中行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注册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处罚结果罚款45000元;没收非法财物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乐中行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DBQMT6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董刚处罚决定日期2022-11-18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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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深华堂医药健康有限公司开架销售处方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华处罚〔2022〕大浪148号处罚名称深圳市深华堂医药健康有限公司开架销售处方药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药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陈列、储存药品的,由药品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罚款。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深华堂医药健康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GCQTQ4W----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秋勉处罚决定日期2022-11-18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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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渡商连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进口未备案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龙处罚〔2022〕吉华57号处罚名称深圳市渡商连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进口未备案的化妆品案处罚类别1罚款;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罚款21054.6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渡商连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31946805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许敬阳处罚决定日期2022-11-18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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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耳聪助听器有限公司龙岗旗舰分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龙处罚〔2022〕稽174号处罚名称深圳耳聪助听器有限公司龙岗旗舰分公司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处罚结果罚款2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耳聪助听器有限公司龙岗旗舰分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358269485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邢淑晶处罚决定日期2022-11-18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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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监督检查的通告(2022年第16期)

    2022年 第123号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等法规规章文件,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对下列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检查结果备注1广州仙蒂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21035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506责令限期改正。-3广州科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519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4东莞市德旭玩具有限公司粤妆20190246责令限期改正。-5汕头市施蒂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粤妆20160265责令限期改正。-6广州蝶泉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27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7广州御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143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8广州市白云区金新化妆品厂(普通合伙)粤妆20180028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9广州海梦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295责令限期改正。-10广州世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1465责令限期改正。-11广东欧美莲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200131企业已停产。-12广东福莱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28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3贺茂化妆品(惠州)有限公司粤妆20161798责令限期改正。-14广州美颜魔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7009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5亦真亦甲生物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粤妆20210108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6广州市纯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582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7汕头市潮南区彩芙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015责令限期改正。-18广州瑞辉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8014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9广州唯迈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210399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0广东壹美药业有限公司粤妆20210400责令限期改正。-21高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粤妆20160448符合要求。-22广州嘉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332企业已停产。-23汕头市芬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011企业已停产。-24广州宝生堂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83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5广州康又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830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6广州市申强实业有限公司粤妆20170578企业已停产。-27汕头市雪黛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685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8广州市庚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粤妆20160094责令限期改正。-29广州雅诗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41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0汕头市雅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565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1广州东达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327责令限期改正。-32深圳市美莲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814责令限期改正。-33汕头市美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575责令限期改正。-34广州睿鑫医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330企业已停产。-35广州卡特琳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010企业已注销。-36广州市名代实业有限公司粤妆20161585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7汕头市奇伟实业有限公司粤妆20160231责令限期改正。-38深圳市水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粤妆20160885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9广州合众无纺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粤妆2017008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40广东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00251责令限期改正。-41广州市碧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272企业已停产。-42汕头市琪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9007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43汕头市魅可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80154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44汕头市欣妮施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9006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45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粤妆20160024责令限期改正。-46广州派德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127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47广州鼎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343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48广州德洛莉丝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粤妆20170371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49广州佳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302责令限期改正。-50广州美多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210310责令限期改正。-51广州暨美科创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粤妆20210316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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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北诗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2〕37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北诗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47467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熊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11月1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2〕378号当事人:广州市北诗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8041634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创想路8号珠江国际创业中心2栋(自编B13栋)520单元;法定代表人:杨熊;注册资金:伍拾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1年07月14日;营业期限:2011年07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日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开设了京东网店(店铺名称:北诗个护专营店)和天猫网店(店铺名称:贝诗黛儿旗舰店),上述2家网店由当事人负责运营管理,当事人享有网店所有权。当事人在上述2家网店上架商品并发布广告,具体情况如下:(一)京东网店(店铺名称:北诗个护专营店):当事人在其京东网店(店铺名称:北诗个护专营店)上架“巧然堂美白乳”(特殊化妆品,美白祛斑类,国妆特字G20191638)、“透皙青春美白精华液”(特殊化妆品,美白祛斑类,国妆特字G20191567)、“欧丽源美乳霜”(特殊化妆品,美乳类,国妆特字G20160116)、“柏诗春天美白补水保湿精华液”(特殊化妆品,美白祛斑类,国妆特字G20150454)、“拜迪生物女士草本护理贴膜”(普通化妆品,粤G妆网备字2021020065)、“贝诗黛儿女士护理贴膜”(普通化妆品,粤G妆网备字2021558308)、“拜迪生物黑灵芝草本洗发露”(普通化妆品,粤G妆网备字2022027552)“拜迪生物颗粒清肌精华液”(普通化妆品,粤G妆网备字2021134316)等商品,并在上述商品的页面中发布“使用前后图片(唇部、腋下、私处)(附图)”、“360°无死角粉嫩‘亮白’ 全身可用 改善暗沉 深层亲肤 透亮粉嫩 亮白迷人”、“实力升杯 何止更大”、“万千用户信赖之选 用过的都说效果好 ***22岁 从小发育不良被称太平公主……以及使用效果图(附图)”、“回归粉嫩美少女 嫩白祛黑 用过都说好 使用效果明显都说好”、“达人推荐好评不断 …………”、“男性对女性乳晕及私密处的颜色在意调查:14% 一点都不在意;21% 些许在意;75%非常在意。”、“95%以上的顾客选择拍3瓶”、“86%试用者 嘴唇明显粉嫩诱人 78%试用者乳晕、外阴明显变粉嫩、97%试用者腋下、肘部等变白变嫩”、“使用前后图片(唇部、腋下、膝肘、私处)(附图)”等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二)天猫网店(店铺名称:贝诗黛儿旗舰店):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店铺名称:贝诗黛儿旗舰店)上架“广药白云山拜迪生物巧然堂腋露”(特殊化妆品,除臭类,国妆特字G20192222)、“贝诗黛儿狐臭净味水”(特殊化妆品,除臭类,国妆特字G20170333)、“拜迪生物类蛇毒肽淡纹眼霜”(普通化妆品,粤G妆网备字2021118450)、“巧然堂美白乳”(特殊化妆品,美白祛斑类,国妆特字G20191638)、“拜迪生物女士护理贴膜”(普通化妆品,粤G妆2021558310)、“拜迪生物艾草膜贴”(普通化妆品,粤G妆网备案字2021654343)、“聚容防脱育发洗发乳”(特殊化妆品,育发类,国妆特字G20161365)、并在该商品页面发布“氯化羟铝……72小时不间断释放净味能量……”、“祛狐臭异味 用过的都说效果好 祛味香体 舒缓止汗 使用前后对比图”、“类蛇毒肽 类蛇毒肽可以约束肌肉收缩 减少皱纹产生 ……是类肉毒杆菌的5倍……”、“男性对女性乳晕及私密处的颜色在意调查:14% 一点都不在意;21% 些许在意;75%非常在意。”等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当事人于2022年4月2日对上述商品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删除广告或下架处理)。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以上商品页面当事人称均由其进行设计排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其发布广告的具体费用,其广告设计、制作等费用均无法独立进行核算。鉴于本局亦未查获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相关支出书面材料或单据,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以上事实有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化妆品备案信息、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2022年1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为销售公司的商品,通过天猫网店、京东网店发布商品广告,为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一)当事人在其上架的商品页面发布“回归粉嫩美少女 嫩白祛黑 用过都说好 使用效果明显都说好”、“达人推荐好评不断 …………”“ 男性对女性乳晕及私密处的颜色在意调查:14% 一点都不在意;21% 些许在意;75%非常在意。”、“95%以上的顾客选择拍3瓶”、“86%试用者 嘴唇明显粉嫩诱人 78%试用者乳晕、外阴明显变粉嫩、97%试用者腋下、肘部等变白变嫩”、“48小时缓释增大技术 将植物活性小分子……实现第二次发育”、“客户亲身试验效果(使用前后对比图)”、“气味清香 温和不刺激……MISS白** 乳晕变粉变白 ……Fliai李**……”、“男性对女性乳晕及私密处的颜色在意调查:14% 一点都不在意;21% 些许在意;75%非常在意。”“重返18岁粉嫩......”等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因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鉴于本案中部分违法广告发布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再鉴于当事人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将违法内容删除,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又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微,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结合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的事实,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4万元。(二)当事人在其上架的普通化妆品页面内发布“抑菌去异味”、“减少妇科问题感染率”“抑制细菌”、“疏通汗腺管疏通堵塞汗腺管使汗腺通畅,变小变消失”“散结化瘀深层渗透系数,从而达到散结化瘀效果”“调整汗腺管壁组织细胞间隙 抑止细菌再生根源解决”、 “排湿祛寒 舒缓疲劳 缓解痛经 暖宫驱寒 缓解痛经 对内分泌失调起到调理作用 享受健康生活 排湿驱寒 刻不容缓 排湿驱寒 塑身暖宫 缓解痛经 舒缓疲劳”、“育发增发”等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因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鉴于本案中部分违法广告发布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再鉴于当事人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将违法内容删除,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又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微,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结合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的事实,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1万元。综上,本局决定合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35万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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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辽药监告〔2022〕71号)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规定,我局拟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22年6月30日)通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辽宁省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相关产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12月10日前的办公时间(8:30-11:30,13:00-17: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向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将对上述化妆品取消备案。特此通告。联系电话:024-31607030工作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附件:1.拟取消备案化妆品清单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产品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85期)

    企业名称中德国集(辽宁)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15日所在地市辽阳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企业文件管理方面存在部分记录修改无人签字确认等问题,机构与人员方面存在未开展针对性的生产和检验人员操作培训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动态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2年第286期)

    企业名称沈阳万利达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0月31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质量管理职责方面企业存在未及时收集公告信息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金奥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1月09日-2022年11月09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质量管理职责方面企业存在未及时收集公告信息等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验收员未对个别药品验收至最小包装等问题;在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储存作业区内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物品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华鸿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11月01日-2022年11月01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企业未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高世华鸿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1月02日-2022年11月02日 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缺少文件编号等问题;在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储存作业区内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物品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葛洪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11月07日-2022年11月07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企业未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等问题;在机构和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企业未及时收集公告信息等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收货员未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新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14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企业名称沈阳汇敏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1月03日-2022年11月03日,2022年11月14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设备方面存在缺少主要生产设备封口机的验证记录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要求企业整改。整改情况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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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2年第39期)

    案件名称辽宁省新圣禧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八)罚〔2022〕2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省新圣禧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MAOYUG6H2B法定代表人金颖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逾期未改正。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结果罚款十万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待履行;罚款分期至2023年10月31日前缴纳。作出处罚的日期2022-11-1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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