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检查分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解决持有人在委托生产、委托经营以及药品招标主体资质等方面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有人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持有人可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增加”委托生产所持有的药品、委托经营所持有的药品”。 二、持有人药品招标主体资质。持有人可作为投标人为其持有的药品进行投标,需明确药品委托生产企业,并提供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委托生产合同。中标后,在持有人和中标品种不变的前提下,持有人如需变更或增加药品委托生产企业,可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向招标单位直接申请变更,无需重新招标。 三持有人经营药品行为。持有人自行经营所持有药品的,持有人资质证明文件可作为产品销售的资质证明文件,其药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持有人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所持有药品的,持有人应将委托销售的相关权利、责任等在委托经营书面合同及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持有人应当对受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和评估,签订质量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间,持有人应当对销售配送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合同销售的药品符合要求。 四、”两票制”问题。持有人在”两票制”实施过程中的计票问题,待相关主管部i门]政策发布后,按相关规定执行。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31日
闽药监药通函〔2019〕128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第三方物流监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厦门、三明稽查办公室,省局相关机关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商务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为规范药品第三方物流管理,促进我省药品第三方物流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药品第三方物流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一)支持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的企业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相关要求可参照《福建省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见附件1)。该《技术指南》仅供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业务的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借鉴和参考。(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委托方”),可按本通知要求,将药品委托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进行储存配送。(三)具备第三方药品物流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本省辖区设立分库或异地仓库,设立分库或异地仓库条件可参考、借鉴《技术指南》相关要求。(四)专营药品第三方冷链物流业务的企业可接受冷藏冷冻药品的委托储存、配送,其冷链储运的条件应严格按照药品GSP并参照《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五)拟开办药品第三方物流的企业,参照《技术指南》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报告,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见附件2)。省局经审核符合要求者,在省局网站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委托方和受托方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药品GSP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包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品种、经营范围、数据信息维护与管理、委托期限等内容的合同和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法律责任和质量管理责任。委托方是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委托储存、配送活动的全部法律责任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受托方应对所承担的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活动负相关法律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品种、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许可范围。(二)委托方应与受托方实现货物、数据信息、票据管理无缝衔接,加强对受托方执行药品GSP规定及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对发现受托方存在严重违反药品GSP等规定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应终止委托储存、配送协议,并及时报告省局。(三)受托方要严格按照药品GSP的要求,依据委托方提供的票据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配合委托方对其委托的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运输、退货、召回等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承接多家委托业务的,应保证各委托方的经营数据和记录真实、完整、准确、互不干扰和混淆,确保药品信息的全程有效追溯。(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应按持有合法有效的药品注册批准文号的品种进行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经营企业可将其许可经营范围内药品委托储存配送,冷藏冷冻药品可单独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全项委托(即不保留原注册仓库)的应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为受托方仓库地址,如终止委托储存、配送,委托方可按原标准建设并办理仓库变更手续。(五)国家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不得委托储存、配送。(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得由受托方直接开具发票至零售门店,但可开具随货清单并标注委托方企业名称。三、加强企业监督管理(一)落实监管责任。药品储存、配送的委托方、受托方均为省内企业的,其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由委托方、受托方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局在组织各类飞行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工作时,对跨地市开展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二)加强监督检查。药品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委托方和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药品质量、购销渠道、储运条件以及遵守药品GSP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委托企业的注册地址,重点检查其药品的购销情况、计算机管理系统等;对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和分库(异地仓库)重点检查在库药品、仓储条件及设施设备等,必要时可开展延伸检查,切实保障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安全。(三)严格问题查处。对检查中发现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存在违反药品GSP等问题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存在严重违反药品GSP行为的,依法撤销其药品GSP认证证书。(四)规范退出管理。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停止或终止物流服务的,应及时通过企业自建网站或第三方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停止或终止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信息,并及时告知省局。附件:1.福建省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指南(试行) 2.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3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司。附件1福建省药品第三方物流技术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99号),为促进本省药品经营企业物流产业发展,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物流管理和技术标准,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和《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食药监办药流〔2014〕218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意见》与本技术指南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指南为准。第二条本指南推荐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经营活动。鼓励《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2015-2020年)》中的国家级流通节点城市及区域级流通节点城市率先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经营活动。药品现代物流是指依托现代化物流设备、技术和信息管理等手段,通过专业化物流服务体系,优化药品收货、验收、上架、输送、拣选、储存、养护、分拣、出库、复核、集货、调度、运输、配送、运营、回单管理、信息管理等作业过程,实现药品物流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提升药品物流服务水平,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保障药品供应及时和质量安全。第三条本指南为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企业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提供技术指导和质量管理意见,供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业务的企业和药品监管部门借鉴和参考。第四条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企业坚持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信息公开原则,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确保经营全过程的药品质量安全。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设置与其药品第三方物流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物流管理机构(包含仓储和运配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物流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企业设置专门的物流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企业物流和委托物流的管理工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实现“六统一”管理:即统一质量管理,统一经营管理、统一信息平台、统一操作系统、统一温湿度监控系统、统一调度车辆。第七条企业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物流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人员。物流相关专业毕业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物流师以上专业资格认证的人员不少于2人,计算机相关专业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或获得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的计算机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第八条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等人员资质应符合药品GSP要求。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第三方物流业务的,配备中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第九条企业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药品质量管理和现代物流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药品GSP、现代物流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的物流流程运作、设施设备使用与维护保养、物流信息化管理、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企业做好培训工作记录并建立档案。第十条企业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制度,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和员工符合劳动防护有关要求。第三章质量管理与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工作应当符合药品GSP规定,遵守并执行药品GSP对药品质量管理的要求。(一)制定符合药品现代物流管理要求,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等。(二)质量管理制度内容一般包括:1.有关部门、人员和岗位的药品质量职责;2.对委托方委托储存和配送药品审核的规定;3.与委托方进行信息交换的规定;4.药品物流管理与质量保证的制度;5.药品GSP等要求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或相关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文件。(三)制定符合GSP要求的药品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配送、运输等环节及计算机系统的岗位操作规程。(四)企业对委托方资质进行审核,与委托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委托方应对药品来源与销售渠道的合法性负责;被委托方对委托期间的药品质量安全负责。协议内容至少包括: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范围及期限;药品交验程序、质量责任;收货入库、储藏养护、发货运输、在途送货、售后服务;退回药品管理及不合格药品管理;质量管理责任人;物流服务项目、物流信息管理、标准、违约责任等。第四章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企业具有与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自主产权或股权关联企业产权或租赁的现代物流药品仓库,库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层高满足企业经营药品第三方物流作业的需要。根据经营业务需求设置自动化立体仓库或高架库。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设置至少2个独立冷库,冷库总容积不低于2000立方米(专营药品第三方物流冷链业务的冷库总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层高不得低于7米)并设有缓冲库,以实现冷库与冷藏车无缝对接。承担中药材、中药饮片受托储存配送业务的,根据需要设置专用存储、分拣场所。第十三条仓库(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的设置和作业区域(包括储存区、拣选作业区、集货配送区等)的划分科学、合理,符合药品GSP要求,能够与企业经营规模和业务需求相匹配,满足物流作业流程和经营业务的需要,温湿度控制及监测严格执行药品GSP规定。第十四条企业仓库设置自动化管理系统,实现自动化立体存储、自动箱式输送、自动分拣、电子监控管理、无纸化拣货等功能,协调、调度、监控各类设备有效运行。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成药品收货、验收、上架、输送、拣选、复核、分拣、集货、调度、运输、配送、回单管理等作业的数据采集和记录。第十五条仓储设施设备按药品GSP要求和满足物流作业需求配备,主要由入库管理设备、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货架系统、堆垛及装卸搬运设备、库内输送设备、分拣及出库设备、监测监控设备、运输车辆及设备、供电设备等构成,具体配置要求如下:(一)入库管理系统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条码编制、打印设备,以及专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满足物流作业全过程和质量控制等要求。(二)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条型码编制/打印扫描设备、无纸化拣货系统(含无线射频技术或无线手持终端拣选技术、电子标签拣零(DPS)等,下同)等设备,实现药品收货、验收、上架、输送、拣选、复核、分拣、集货、调度、运输、配送、回单管理等作业管理。(三)货架系统设备。托盘存储系统标准货位(指1000mm*1200mm国标托盘货位)数量不少于6000个,分拣设备效率不低于2000箱/小时。拆零拣选货位配备相应无纸化拣货技术系统。(四)装卸搬运设备。设置自动化立体仓库的,巷道高位堆垛机不少于4架;设置高架库的,堆垛叉车不少于2台。多层库房内配备专用电梯、升降机、穿层输送设备等竖向物流设备。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物装卸平台及车辆周转场地。(五)库内输送设备。通过动力输送线连接储存区、拣选作业区、集货区等区域,实现物流中心各作业环节不间断的自动输送。(六)分拣及出库设备。采用无纸化拣货系统和自动分拣机等设备进行分拣。采用电子标签辅助拣货系统的,电子标签数量能够与拆零拣选业务相适应,实现对每个拣选货位的操作指示;采用自动分拣机的,滑道数能够与分拣作业量及配送客户数相适应。(七)监测监控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仓库温湿度自动监测、控制设备、记录、报警设备、库区视频监控设备等,实现对仓储条件和整个物流中心实时录像、实时监控、实时处置的功能。(八)运输车辆及设备。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密闭式药品运输车辆,车辆及驾驶员合法、合规,并符合以下要求:1.经营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冷藏运输车辆及车载冷藏设备(冷藏箱、保温箱等),具有独立制冷系统的冷藏车不少于2台。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等设备的配置符合药品GSP等规定要求。2.运输车辆配置卫星定位系统,可实现对车辆运输状态实时监控,冷藏运输车辆应配置车载温度自动监控设备及远程数据传输系统,调控车内温度,储存、上传监控数据。3.需要委托第三方承运商进行物流运输的,建立相应质量控制体系,并经委托方同意后委托具备运输资质的承运商运输;定期对承运商质量体系进行审计,签订药品质量安全保证协议,明确双方义务与责任。第三方承运商的车辆及驾驶员符合相关法规和本技术指南的要求。(九)计算机网络设备。按药品GSP等规定配置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硬件系统和网络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1.至少配备两套互备的服务器系统(双机热备),共同执行同一服务,实现无人工干预持续服务功能。同时配备不间断电源和独立的存储设备。2.数据库软件、网络安全与应用安全管理软件、操作系统软件等计算机管理软件与物流运营规模相适应,满足业务安全运行的要求。3.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企业网络出口带宽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网络交换机有防入侵网关,服务器和计算机应安装防病毒软件。(十)企业配备备用供电设备,具备突发情况下的电力保障功能。冷库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第十六条具备药品第三方物流条件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福建省境内设立分库或异地设库,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分库或异地分库具有与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层高以满足企业物流作业需要为宜。仓库的设置和作业区域的划分科学、合理,符合药品GSP要求,满足物流作业和经营业务需要。集团企业可利用其控股范围内的仓库作为分库或异地库,整合集团内企业的仓储和运输资源,在省级辖区内实现资源共享。(二)分库或异地分库配备与企业总部物流中心统一的仓储信息管理系统(WMS),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质量控制;仓库内应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三)经营冷链药品物流业务的,冷库总容积不少于150立方米。代储代运疫苗的,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四)专营药品第三方物流冷链业务的,冷库总容积不少于500立方米,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第十七条企业建立中央控制室。中央控制室能实现库房、冷库、冷藏车温湿度监控及其他仓储作业区视频监控、设备控制以及异常状况报警功能。设立分库或异地设库的企业,中央控制室能对上述功能实现远程控制。第五章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八条企业建立符合药品GSP规定的计算机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具有包含基础数据管理、入库管理、存储管理、出库管理、运输管理、药品退回管理、信息对接、温湿度监控等功能,实现物流作业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满足药品现代物流运营需要。企业物流信息管理系统与委托方的业务管理系统之间数据能够有效对接,实现数据交换实时同步,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系统能够支持不同委托方的货物管理,具备组织架构定义、人员管理、权限定义、人员授权等系统管理功能,保证不同委托方的数据、记录互不干扰和混淆;(二)系统能够支持在质量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下,建立和维护委托方、药品、客户(含委托方供应商及销售客户)资料等基础数据;(三)系统能够支持委托方药品入出库及管理全过程作业指令无缝对接,有效运用基础数据实现药品入库、储存、出库、运输、退货等全过程质量管控,确保药品信息可追溯。(四)系统具备全程货物查询、追溯功能,能与监管部门的监管系统进行对接,具备接受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条件;(五)系统具有可供委托方查询的功能,向委托方提供对应的库存账目查询、对帐、统计、日结等服务和订单执行情况跟踪、已下订单及各种数据查询。第十九条企业配置库区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对各库区物流作业进行有效视频监控,跟踪、追溯库区内药品质量管理行为过程。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对委托方相关证照、药品资质证明等文件资料进行扫描、存档及数据维护,建立电子档案,对委托方资质有效性、合法性及经营范围等实施管控。附件2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报告事项及相关资料(一)经自查自评,自认具备开展药品第三方物流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向省局提交以下资料:1.《药品第三方物流报告表》(见表1);2.药品第三方物流自查自评报告;3.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基本情况简介;5.物流中心仓库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 6.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仓库平面图及功能分区(注明仓库总面积,常温库、阴凉库面积及冷库容积);7.企业人员情况表(见表3)(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管机构负责人、质管员、验收、养护人员、物流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专业人员的职称/学历等情况); 8.物流仓储运输设施设备情况表(见表4);9.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0.计算机系统功能模块情况。(二)拟设立分库或异地仓库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向省局提交以下资料:1.《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设立分库或异地仓库报告表》(见表2);2.分库或异地仓库验收自查自评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分库或异地仓库情况简介;5.分库或异地仓库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合同;6.拟设立分库或异地仓库的平面图及功能分区(注明仓库总面积,常温库、阴凉库面积及冷库容积(如有));7.拟设立分库或异地仓库岗位人员情况表(见表3)(包括分库或异地仓库负责人、质管员、验收、养护人员、物流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的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专业人员的职称/学历等情况)8.拟设立分库或异地仓库仓储运输设施设备情况表(见表4)。9.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0.计算机系统功能模块情况。(三)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第三方物流监管工作的通知》(闽药监药通函〔2019〕 号)的要求开展工作,对所承担的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活动相关法律责任和质量安全责任负责;2.在接受委托时应考察委托方持续加强对经营药品的质量管控能力,一般不接受新开办未满五年的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的委托储存配送业务(但委托方和受托方属于同一集团内的关系除外);3.接受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社会各方监督。表1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报告表表2 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分库或异地仓库报告表表3 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分库或异地仓库)人员情况表注:1.填报本表时,应将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附后;2.表中的企业药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表4企业物流(分库或异地仓库)仓储运输设施设备情况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省药品监测评价中心: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不良反应报告主体责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以下简称《66号公告》),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配合《66号公告》实施,国家局建设了持有人直报系统,同步上线试运行。通过省局持续推进,截至五月下旬,我省157家药品制剂企业中,已有118家申请注册入网,注册入网率为75.16%。企业维护、更新产品信息6589条(涉及6589个药品批准文号)。目前全省仍有近40家制剂企业未注册入网,2000多个产品信息未录入。我省持有人通过直报系统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19847份(在全国各省中排名第七位),共收到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反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26140份,上报的报告占反馈报告总数的比例为75.93%。共收到91家省内持有人提交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2018年度汇总分析报告91份;经省药品监测评价中心审核,已提交的汇总分析报告中,大部分持有人尚不能通过监测数据全面分析评价产品安全性,未能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为贯彻实施好《66号公告》,进一步推动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含药品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代理商)落实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主体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制度是推动“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落实上市许可持有人法律责任、加强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提高药品上市后监管成效的重要内容。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建立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制度,要求持有人承担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报告的主体责任,隐瞒不报或逾期报告的,依法从严惩处。2018年1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适用《E2A: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E2D:上市后安全数据的管理: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M1: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DRA)》和《E2B:临床安全数据的管理:个例安全报告传输的数据元素》四个指导原则的时间节点,加快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国际接轨的步伐。《66号公告》的发布是落实《意见》要求的重要举措,对提高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严防严控药品安全风险、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监管部门、监测机构要充分认识《66号公告》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熟练掌握,结合本地区监管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二、持续做好《66号公告》的宣贯和直报系统的使用培训省局将分批分期组织省内持有人开展《66号公告》的宣贯和直报系统使用培训,进一步指导持有人落实《66号公告》等直报制度相关工作。各市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也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66号公告》宣贯和培训计划,层层负责、统筹推进,全面做好辖区内有关单位的宣贯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辖区内持有人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持有人入网注册,具备落实直报制度的能力,能够使用直报系统,维护更新产品信息,及时接收反馈数据,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省药品监测评价中心要做好直接报告系统运行的相关技术工作,加强对持有人账户和产品信息的动态管理,做好相关信息的审核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置用户注册和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为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合理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三、继续推动持有人注册入网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切实将《66号公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市要积极推动省内所有持有人于2019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入网注册(网址:http://daers.adrs.org.cn),及时维护产品信息;并按照国家局《关于发布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1号)要求,主动开展个例不良反应收集和反馈数据接收工作,将自主收集及监测机构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规整评价后按时限要求上报至直报系统。持有人上报至直报系统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应不少于同期监测机构反馈的报告数量。注射剂类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66号公告》要求,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指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切实落实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工作;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疫苗类药品生产企业要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冀办发〔2019〕21号)要求,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主动收集、跟踪并分析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时将异常反应报告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药品监测评价中心,及时将异常反应汇总分析和质量分析报告提交省药监局。自2020年开始,省内所有持有人应汇总年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运行情况、不良反应报告情况、风险识别与控制情况、上市后研究情况等信息,每年3月31日前撰写并提交上一年度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总结报告。今年要每半年提交一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汇总分析报告,报送至省药品监测评价中心。持有人还应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判断风险程度,制定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持有人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当向省局报告,并向省药品监测评价中心报告不良反应详细情况以及风险评估情况。对于持有人采取修改说明书以及暂停药品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的,持有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四、开展持有人落实不良反应监测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省局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和中药民族药监管处承担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工作的监管责任,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持有人落实直报制度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各市市场监管局药品生产监管相关处室也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相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配合省局对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监督企业实施。对持有人未按要求进行注册入网和维护产品信息,未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上报不良反应报告数量与接收反馈报告数量差距较大,未提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总结报告和药品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未根据分析评价结果主动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违规行为的,开展有因检查;对持有人委托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组织对受托部门进行延伸检查。五、严厉查处持有人不履行直接报告责任的行为对持有人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81号令)和《66号公告》相关规定,特别是在2019年7月1日后仍未注册入网和维护产品信息,未建立有效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由省局相关处室依法予以查处。对持有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不能控制药品安全风险的,对隐瞒不报、逾期未报告、提供虚假报告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死亡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风险信息公布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责令暂停相关产品销售,直至依法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附件: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pdf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4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集团公司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集中持有药品批准文号变更生产场地有关问题的请示》(浙药监注〔20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1号)中要求受托生产企业须具备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证书,但并未对持有人自行新建生产场地的情形进行规定。持有人自建生产场地并进行场地变更的,可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由国家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8项进行申报,由药审中心按照该变更所需技术要求进行审评。在申报补充申请时,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交GMP证书,但申请人必须在该补充申请获批并通过GMP认证后方可生产销售该药品。审评中如需发起现场检查,你局可按照“放管服”要求,同步组织开展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19年5月8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京药监发〔2019〕10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工作的通知各药品生产企业,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制剂企业,以下统称“持有人”)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机构,设立与本企业持有品种相适应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配备足够数量并具备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开展直报药品不良反应工作。 二、持有人应设立药品安全委员会(或类似职责机构),建立定期风险沟通机制,负责药品安全重大事件的研究与处置,定期进行药物警戒信号的研判、持续进行获益风险平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主动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确保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所持有品种开展直报不良反应工作。 三、持有人的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确保直报不良反应工作有序开展。 四、持有人应当指定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负责人,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建立、运行和维护工作,须经正式任命并具有一定领导职务,作为24小时紧急联络人,应向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登记,变更后应及时重新登记。 五、鼓励持有人自行开展直报不良反应工作。除疫苗品种外,持有人可将直报不良反应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但持有人对直报不良反应工作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三方不得再委托。双方应签署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持有人能实时提供证据证明第三方持续合规完成委托工作。 六、持有人应建立药物警戒数据管理制度,数据应当贯穿产品整个生命周期。数据管理应当遵守归属至人、清晰可溯、同步记录、原始一致、准确真实的基本要求,鼓励建立与持有品种相适应的计算机化系统和数据库,确保数据可靠性。 七、进口药品如授权注册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的机构或企业作为其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境外药品上市持有人仅能授权一家机构或企业代表其在我国境内履行直报不良反应工作的全部法律责任。代理人不得再进行委托。境外药品上市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应签署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若在北京设有进口分包装企业的,应签署三方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并明确三方各自责任。境外药品上市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延伸检查。 八、若持有人所属集团总部在北京设有专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可由该监测部门统一承接集团所有持有人的直报不良反应工作,集团总部与各持有人之间须建有良好的沟通机制,使所属持有人及时掌握所持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确保品种风险平衡变化能及时监测、评估、管理并按要求报告。 九、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按照规定做好全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技术审核,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我市持有人直报不良反应的技术要求,受市局委托组织持有人直报不良反应的专门检查,对持有人直报不良反应做好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 十、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应将持有人直报不良反应情况纳入药品GMP跟踪检查计划,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参与检查并提供技术支持。检查发现可能涉及产品质量隐患的,应立即报告市局。 十一、市局视情况将直接组织对持有人直报不良反应工作进行飞行检查。对持有人不履行直接报告责任、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能控制药品安全风险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特此通知。
粤药监局许〔2019〕22号各有关单位: 我省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制度试点以来,发布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粤食药监局注〔2016〕139号)等工作文件,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加快推进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委托生产中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销售全链条的责任体系、跨区域药品监管机构监管衔接、职责划分以及责任落地等事宜,现就试点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持有人生产质量管理报告制度。为明确持有人在药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体责任,有效履行在生产环节对持有人落实责任的监管,自发文之日起,广东省内试行持有人生产质量管理报告制度,具体要求见附件1。持有人在品种生产或委托生产过程中,应按品种建立生产质量管理报告系统,实现对品种档案的电子化动态管理。通过对品种生产数据的电子化管理并辅以传统纸质记录的方式,向监管部门报告持有人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优化试点期间持有人申请及委托生产申请办理流程。根据《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我局制定了《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药品注册申请办理须知(试行)》(2017年172号,以下简称172号文)。根据试行期间实际情况,并结合“放管服”改革工作,现对172号文件进行了修订优化,具体见附件2。 三、规范持有人销售药品行为。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工作药品生产流通有关事宜的批复》(国药监函〔2018〕25号),持有人可自行销售所持有的药品。持有人的资质证明文件可作为产品销售的资质证明文件。持有人的药品销售活动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保证销售配送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规。持有人可委托合同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所持有的药品。持有人委托过程中应将委托相关权利、责任等在委托销售书面合同及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持有人应当对受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和评估,签订质量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销售期间,持有人应当对销售配送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合同销售的药品符合要求。 四、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的目标是建立完善的持有人与受托人的委托生产权利义务和保证质量的责任体系,形成完善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各持有人要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要求抓紧开展试点工作,对于试点工作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 附件1 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质量管理报告制度(试行).doc 附件2 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药品注册申请办理须知(修订稿).doc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附件1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质量管理报告制度(试行)一、制定目的为明确持有人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中主体责任,有效履行对持有人的监管,全面掌握持有人在生产环节中对品种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信息,及时预防、控制和处置药品全生命周期中的质量安全事件,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广东省内持有人在自行生产或委托生产时报告对持有品种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动态信息。适用于药品监管部门对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日常监管。三、报告类型持有人应按品种建立品种档案的动态管理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具有监管权限的药品监管部门对报告内容具有查阅权限。持有人对品种档案的管理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变更报告、年度报告三种类型。(一)首次报告首次报告基于《总局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7〕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中规定的企业在申请持有人时,应向药品监管部门报送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包材和质量标准等全套产品档案登记工作的要求制定。首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1.基础工艺信息,如处方工艺和质量标准等;2.人员信息,如持有人和生产企业相关负责人、品种档案管理人员、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3.设备仪器信息,如主要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4.物料信息,如原辅料、包装材料,以及相关供应商;5.质量管理信息,如委托生产情况、委托检验情况;6.药物安全信息,如药品说明书、药品不良反应信息;7.其他,如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审计报告,以及持有人按有关规定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信息。首次报告的处方工艺内容,持有人可通过提供涵盖有品种档案处方和生产工艺信息的现行工艺规程作为替代资料;人员、设备和物料信息均为该品种的生产和质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和物料。(二)变更报告变更报告基于首次报告的内容发生变更后制定。一般于变更事项实施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变更报告内容重点概述变更事项、变更实施时间,本次变更与上次变更之间该品种生产批次和批量,以及本次变更经研究验证后,是否影响产品质量的判定申明。如在20个工作日内因变更事项较多无法及时完成变更报告的,需在上述时限内按变更报告要求,先提供变更上报时间的报告,同样需要注明本次变更与上次变更之间生产批次和批量。(三)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主要基于68号文规定的持有人每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管局报告药品生产、销售、处方、工艺、药物警戒、质量控制措施等情况的要求制定。一般于持有人的品种获批生产后,每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的4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是对上一个年度所有各类变更信息、偏差管理、退货与召回、产品质量回顾、生产销售情况以及上市后安全性信息等进行总结并评估分析,并说明本品担保或保险购买情况。上述三种报告内容上报后不得随意删改或覆盖,如需对报告内容进行修改,应在不删除原报告内容的前提下,上报新的变更报告来更正处理。四、报告管理(一)持有人应按品种建立品种档案的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简称“报告系统”),在报告系统内完成品种档案的首次报告、变更报告和年度报告。其中,系统内变更报告内容可仅作为变更事项的目录索引,配合相应GMP管理的其他文件记录,可实现对品种档案变更事项的完整追溯。(二)持有人应指定专人管理报告系统,并指定品种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报告内容的收集上报。具体每个品种档案管理人员可以不唯一,但应有相应的任命文件。(三)试点期间,为方便持有人快速搭建报告系统,持有人可参考电子邮箱管理系统,由品种档案管理人员将报告内容通过邮件方式发送到自行管理的电子邮箱进行报告。报告题目应清晰,注明报告种类。对于变更报告,应在邮件标题中简要概述变更事项,在邮件正文注明具体变更事项、变更实施时间以及本次变更与上次变更之间生产批次和批量。(四)年度报告除在报告系统中存档外,持有人应同时通过指定报送邮箱向省局指定政务邮箱mah@gdda.gov.cn报告。年度报告邮件名称格式为“持有人+品种名称+年度报告”。指定报送邮箱可在申请持有人、申请自行生产或受托生产的资料中注明,也可专程函告。附件2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品种药品注册申请办理须知(修订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限的决定》,为加快推进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更好总结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前期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际,特对本办理须知提出修订。一、申报情形1.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原企业申请成为持有人2.药品研发机构下属的生产企业申请将药品批准文号转移至药品研发机构持有,药品研发机构成为持有人3.已被列入我省遴选试点单位且按上述情形1和情形2成为持有人后,申请增加或变更受托药品生产企业4.已被列入我省遴选试点单位且按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将控股子公司药品批准文号集中到集团公司持有情形成为持有人后,申请增加或变更受托药品生产企业5.改变持有人名称或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名称6.持有人变更自行生产的生产地址或受托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地址的除上述1-6情形以外,其余持有人试点情形均报国家局审批。二、申报路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的有关要求,通过报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申报。具体为第1-4项按补充申请第29项“其他”申报;第5项按补充申请第19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申报;第6项按补充申请第20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申报。三、申报流程(一)申请申请人应是药品批准文号持有人,申请人在填写《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表》时,应在表中“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明确注明“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对应的有关情形”,并在第20项中具体说明是否属于试点遴选企业以及试点申请情形、内容及具体情况,连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局受理大厅。如多品种进行相同的申请,且情形及具体情况均相同的,可填写同一份申请表。(二)受理省局受理大厅签收后,由省局行政许可处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在5日内将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三)审批省局对持有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和抽样。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并报国家局备案;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四、申报资料一般要求(一)申请成为持有人(申报情形第1、2项)1.证明性文件(1)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等)、《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GMP证书(如有应提供)等证明文件复印件(2)药品研发机构应当提交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等)复印件(3)整体搬迁应当提交相关的搬迁证明文件;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应当提交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批件(4)药品研发机构与生产企业具有权属关系的应当提交工商登记材料2.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相关文件(1)综述资料持有人及品种基本情况、管理部门、人员、职责设置、体系运行等情况的综述(2)组织机构与人员相关文件提供持有人的机构组成及人员情况表、组织机构图。提供持有人责任人、质量管理体系负责人简历,建立岗位职责,形成综述申报,其学习学位证书、相关专业的资质证书、培训记录等备查。(3)质量管理体系资料提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系统概述和主要文件目录,至少包括物料和成品管理制度、生产质量管理制度、产品上市放行制度、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或相关委托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如委托质量管理,需提供相关委托合同及质量协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可由受托方提供。相关文件和制度应存档备查。对于申请人与委托企业所属同一集团公司,可通过相关委托合同及质量协议将持有人相关管理权限进行授权,如对产品的上市放行管理。(4)药物安全管理资料提供药物安全管理综述资料并附文件目录,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等相关内容。如委托药物安全管理,需提供相关委托合同及质量协议,药物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可由受托方提供。相关文件和制度存档备查。(5)风险承担能力证明药品研发机构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应当提交《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承诺在药品上市销售前,完成与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或者与保险机构签订的保险合同。对于注射剂类药品,应当在药品上市销售前提交保险合同。其中,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协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有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与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签订保险合同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相关资质证明。相关保险金额或担保金额应与产品预期销售金额、质量风险相一致。生产企业无需提供上述风险承担能力证明文件。3.品种档案申请人应按照《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质量管理报告制度(试行)》规定,在品种自行生产或委托生产前完成首次报告。(二)持有人申请药品委托生产(申报情形第3、4项)1.证明性文件(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件,以及委托生产品种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2)受托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包括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等)、《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GMP证书等复印件;对于委托生产品种为原料药和治疗用生物制品可暂不提交相关GMP证书(3)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签署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合同》,其中必须明确双方合作生产方式,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产品验收标准,产品损害赔偿,合同终止条件等(4)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签署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质量协议》,其中必须明确双方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责任划分等权利义务,并明确在上市药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情况下,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采取何种方式履行第一赔付责任2.技术验证资料(1)持有人提供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评估报告,阐述受托企业的生产条件与质量管理水平与所合作品种的匹配性,以及合作关系确立后的定期审计计划(2)持有人提供委托生产连续三批产品非受托生产企业出具的检验报告。(3)在委托生产研究过程中,持有人应参照《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改变药品生产场地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前后对比研究,并按照《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质量管理报告制度(试行)》规定,完成变更报告。五、其他(一)按照68号文要求,申报情形第3、4项中试点品种的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合并开展。受托生产企业凭持有人委托生产品种申请通过GMP认证的,委托关系取消,且委托生产品种相对应的药品GMP证书或生产范围是与品种唯一相关的,品种相应的GMP证书或生产范围将予以收回或核减。(二)前期已批准成为持有人及生产的品种,其持有人应及时按照《广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管理报告制度(试行)》规定,完成首次报告及相应变更报告。该持有人在申报其他品种开展持有人试点或生产时,应将上述报告完成情况一并上报。附件: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参考文本)附件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仅供参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严格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责任,确保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本机构/生产企业作为××药品(药品批准文号)的上市许可持有人,郑重承诺:一、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二、保证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与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药物研发和注册申报工作,并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三、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药品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生产药品,或者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以及质量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完整移交药品的处方、工艺和关键质量属性,对药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并督促生产企业开展有效的生产控制和质量控制,确保药品生产者在符合药品GMP条件下实施生产。四、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等要求销售药品,或者选定符合资质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约定销售相关要求,督促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落实产品溯源管理责任。五、保证对药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持续考察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履行不良反应监测、上市后研究、风险获益评估责任;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负责药品召回工作,向国家总局及省局提交产品年度质量回顾报告。六、保证及时向公众提供药品说明书、上市许可信息、药品安全性信息、合理用药信息等;履行因上市药品缺陷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赔偿义务。七、对于药品上市销售后可能出现的与药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消费者损害,本机构/生产企业承诺采用以下方式承担:□担保协议(编号)(注射剂类药品不可选)□保险合同(编号)以上承诺,本机构/生产企业保证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本机构/生产企业愿意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药品研发申报、生产、流通、使用等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承诺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机构负责人(签名/章/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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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甘肃博祥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辛佳杰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甘AA938H416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6205220606106958企业负责人 辛佳杰质量负责人 任保吉注册地址 天水市秦安县西川工业园区仓库地址 天水市秦安县西川工业园区经营方式 药品批发经营范围中药材(国限品种除外)、中药饮片检查日期 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19日检查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事由国家药品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 1.企业采购药品时未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及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未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2.检查发现2017年以来,企业销售给张川县某诊所的中药饮片未开具发票。 3.企业2017年度未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内审。 4.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未实施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 5.企业质量负责人兼职采购工作,验收员兼职收货工作。处理措施 甘肃博祥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撤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http://www.gsda.gov.cn/directory/web/WS01/CL0511/48743.html),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调查处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 天水康泰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穆鸿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甘AA938H183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62050077340906XR企业负责人 穆鸿质量负责人 刘小宁注册地址 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曹家埂天水市建工机械市场北侧仓库地址 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曹家埂天水市建工机械市场北侧经营方式 药品批发经营范围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除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检查日期 2018年8月21日--2018年8月23日检查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事由国家药品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 1.企业2016年销售给天水市某卫生院的一批复方甘草片至今未开具发票。2017年9月前开具的销售发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项目中未填写药品名称(只写西药)、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等信息,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2.企业人员培训不到位。部分岗位人员不能准确解释本岗位的规程及职能的相关问题,库管员陈某对冷库温控系统的操作规程不熟悉。 3.企业常温库中未配备温控设备。 4.企业仅对冷链设施设备进行常规情况下的验证,冷链储运设备未进行极端条件下的验证。 5.企业计算机系统权限设置不合理。企业计算机日志显示,在同一计算机同一时间段内,有验收员、采购员、库管员多名人员进行多个权限操作。库管员杨某由药品采购验收操作记录。处理措施 天水康泰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撤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http://www.gsda.gov.cn/WS01/CL0025/48338.html),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调查处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 华润西安医药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徐浩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陕AA0290131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611105757842568C企业负责人 徐浩质量负责人 张杰注册地址 西安市建章路10号仓库地址 西安市建章路10号经营方式 药品批发经营范围 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检查日期2018年6月21日--2018年6月23日检查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事由国家药品经营企业年度检查计划检查发现问题 1.个别药品销售未开具发票。该企业于2018年1月24日销售给凤翔县城关镇东关口诊所的复方甘草片100盒,未如实及时开具发票。 2.企业在未完成合法性审核前采购部分药品。抽查企业采购复方小儿退热栓100盒、维生素B12 600盒时,发现企业未在计算机系统中建立上述药品数据库,在未完成药品合法性审核的情况下采购药品,未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采购。 3.企业温湿度监测系统的报警设置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3的有关要求。温湿度监测数据未按日备份。 4.企业共有17个保温箱,2017年度定期验证只做了5个,有12个保温箱未做定期验证。 5.企业储存药品库房内非药品与药品、外用药与口服药未分开存放。 6.企业个别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没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企业对退货管理不到位,计算机系统不能有效反映退货药品的销售、出库记录。处理措施 华润西安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撤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http://www.sxfda.gov.cn/sxfda/CL0025/57a75160-f558-4cdb-be84-1c1676b91675.html),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调查处理。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