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主体名称:赤峰市惠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396385401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2 〕203 号处罚名称:赤峰市惠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复方丹参片”案处罚类别: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处罚事由:赤峰市惠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从营口美克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示广西金页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200702的复方丹参片1200盒。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该公司将上述批号复方丹参片1200盒全部配送至其下属39家门店。至2022年4月7日现场检查时止,其39家下属门店已将上述批号复方丹参片全部销售,标价8元/盒,货值金额合计9600元,销售金额合计9600元,违法所得1920.00元。该公司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予以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圆整(¥1920)处罚生效期:2022/08/31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扬州华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579458175F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夏元兵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扬处字〔2022〕14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扬州华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柒仟伍佰贰拾壹元;没收剩余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0000只;处以罚款伍万元整罚款金额(万元)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904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8/31处罚有效期2023/02/28公示截止期2025/08/31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式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依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度抽检工作计划,我局组织对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抽检。现将抽检中发现的3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予以通告(详见附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组织开展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查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0日附件:3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序号123药品通用名红花炒酸枣仁醋延胡索检品来源镇江仁寿春大药房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兰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州大生堂药店有限公司标示生产企业安徽民顺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亳鑫堂中药饮片厂江苏至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1060120100121051001药品规格中药饮片中药饮片中药饮片检验机构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检查:酸不溶性灰分鉴别:(2)薄层色谱,含量测定:(含酸枣仁皂苷A)检查:黄曲霉毒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予以注销相关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此通告附件: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0日附件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名单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证有效期限生产地址备注1广西厚德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桂妆201600012021/8/26南宁市科园大道56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广西显富堡化妆品有限公司桂妆201600052021/10/9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平山三路6号明阳工业园区6号车间有效期届满未延续3广西巴马印象生活体验产业有限公司桂妆201600062021/10/9广西巴马镇练乡村陆兰工业园区有效期届满未延续4广西德坤瑶药业有限公司桂妆201600092021/10/9金秀县金秀镇解放路3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5桂林雪芙莲日化有限公司桂妆201600132021/10/3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凯风路299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6南宁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妆201600152021/10/17南宁市高新二路1号广西大学科技园1、2号厂房有效期届满未延续7广西来宾市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妆201600162021/10/23来宾市兴宾区工业园A区3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8广西俊宁百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妆201600202021/11/2南宁市火炬路9号中心区厂房第七层有效期届满未延续9瑞福祥药业(广西)有限公司桂妆201600232021/11/23广西梧州市钱鉴路大冲里18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0广西巴马老巴根养生产业有限公司桂妆201600242021/11/2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城北那桑工业园(4栋01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1南宁市御皇康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桂妆201600252021/11/28南宁市良庆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建业路二街6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2梧州市英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妆201600272021/12/11梧州市万秀区钱鉴路81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3广西记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妆201600292021/12/4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西路14号见隆科技园厂房501、503、505、507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4广西还珠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妆201600382021/12/29钦州市钦南区黎合江工业园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5广西横县合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桂妆201700012022/3/19广西南宁六景工业园区景春路3号和凯科技园生产大楼401号有效期届满未延续16广西锦生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妆201700062022/11/14南宁市长凯路23号10号楼四楼企业主动申请注销17广西维特立商贸有限公司桂妆201900032024/5/28南宁市高新四路9号和泰科技园4号厂房5楼5-2号房企业主动申请注销18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桂妆201600172021/10/30平果县工业区其他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2〕762021000069号案件名称上海正大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劣药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正大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0007030684906法定代表人姓名谢炳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丙酸氯倍他索乳膏(规格:10g:2mg(0.02%),批号:210802)和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规格:20克:15毫克,批号:210831),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和复验,【检查】项下“微生物限度”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的规定。处罚种类和方式1.没收违法产品:(1)丙酸氯倍他索乳膏[批号:210802,规格:10g:2mg(0.02%)]76463支; (2)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批号:210831,规格:20克:15毫克)11813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伍拾玖元捌角陆分;3.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一万伍仟伍佰肆拾一元伍角。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2年08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年第30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未年报产品清理工作的通知》(粤药监办许〔2022〕214号)等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8月9日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2〕118号)。上述《通告》公示期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现公示期已届满,对期间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按有关要求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2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我市备案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上述相关化妆品备案人不服产品被取消备案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取消备案不停止执行。特此通告。附件:深圳市普通化妆品备案未年报产品清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药监办许〔2021〕422号)有关“截至2022年3月31日仍无人认领的相关备案产品,由所在地监管部门予以取消备案”等要求,我局已于2022年8月9日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化妆品原备案平台无人认领的备案产品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2〕119号)。上述《通告》公示期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现公示期已届满,对期间未收到异议或经审核异议未被采纳的,我局按有关要求取消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认领在原备案平台(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已备案的我市产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上述相关化妆品备案人不服产品被取消备案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取消备案不停止执行。特此通告。附件:深圳市原备案平台无人认领的备案产品清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天津融海通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3MA06Y0XY68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一号路正东科技园14号厂房 (存在多址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马春伟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4月11日,我局接到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称在深挖***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防护服一事线索中排查发现天津融海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生产防护服,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1日对天津融海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邢庄子村的生产厂房进行检查,发现存有用于生产医用防护服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包装袋及医用防护服成品。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10日未经许可生产标示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医用防护服共计2780件,销售了1540件,货值金额为28075.5元,违法所得共计1977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融海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隔离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马春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协查函7份、协查函复函7份,证明 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医用防护服以及销售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5份、询问笔录15份、销售合同复印件、天津增值税税发票复印件等 ,证明 当事人生产的医用防护服的生产、销售、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8月12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防护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防护服的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给予一般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生产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防护服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77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标示为“***有限公司”的医用防护服405件、标示为“***有限公司”的医用防护服483件、标示为“***有限公司”医用防护服11件、标示为“***有限公司”的医用防护服344件,没收用于生产医用防护服的压条机2台、热封封口机4台、标识机1台、透气膜3卷、EVA热封胶带50盘、标示为“***有限公司”医用防护服包装袋70个,标示为“***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11.01,生产批号:20211021)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说明书6000张、标示为“***有限公司”的医用防护服包装袋330个、标示为“***有限公司”的医用防护服的包装袋164个、标示为“***有限公司”一次性医用防护服纸塑袋包装92400个;3.处货值金额28096.5元的20倍罚款,计561930元;罚没款合计581700元。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2年8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哈尔滨吉象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料药 (依替巴肽)等4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6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2年 第17号)序号1234符合性检查编号黑20220040黑20220041黑20220042黑20220043企业名称哈尔滨吉象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哈尔滨中药四厂哈尔滨松山堂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皇象铁力蓝天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原料药 (依替巴肽)固体制剂车间:片剂、茶剂、颗粒剂、丸剂(水丸、浓缩丸);外用制剂车间:搽剂中药饮片(毒性饮片)生产二车间:净制、切制、炮制(炒、炙(醋炙)、煮)片剂、胶囊剂生产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长青路东、保安路北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路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主村黑龙江省铁力市五一街东侧现场检查时间2022年8月3日-8月5日2022年8月9日-8月12日2022年7月7日-7月9日2022年4月26日-29日、5月9日-12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丹东康齿灵牙膏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07月26日-2022年07月28日,2022年08月19日-2022年08月19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质量体系文件规定不全的问题;生产车间管理方面管理不规范;仓储区包材库标示不明确;设备管理方面,设备校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存在设备台账记录内容不全,个别电子秤校验不准确的问题;生产准备方面存在批的定义不明确;生产管理中生产后,清场不彻底等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丹东市黄海化妆品厂企业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08月15日-2022年08月16日,2022年08月24日-2022年08月24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个别质量管理制度不全的问题;仓储区未按要求建立台账;批生产记录清场纪录不明晰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