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上海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2〕762021000069号 |
案件名称 | 上海正大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劣药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上海正大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0007030684906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谢炳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生产的丙酸氯倍他索乳膏(规格:10g:2mg(0.02%),批号:210802)和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规格:20克:15毫克,批号:210831),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和复验,【检查】项下“微生物限度”项目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的规定。 |
处罚种类和方式 | 1.没收违法产品:(1)丙酸氯倍他索乳膏[批号:210802,规格:10g:2mg(0.02%)]76463支; (2)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批号:210831,规格:20克:15毫克)11813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伍拾玖元捌角陆分;3.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一万伍仟伍佰肆拾一元伍角。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履行没收违法产品的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 2022年08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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