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深圳市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宝处罚〔2022〕稽125号 | ||||
处罚名称 | 深圳徐东怀口腔诊所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 ||||
处罚类别1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 ||||
处罚类别2 | - | ||||
处罚事由 | 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
处罚结果 | 罚款2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徐东怀口腔诊所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1440300MA5EP2JL39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东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11-24 | ||||
处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 ||||
地方编码 | - | ||||
当前状态 | -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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