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毕井泉
2015 年 3 月 11 日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 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 , 保
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及其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 、 召回和
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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