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已撤销 )
发文字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
发布日期 :20171106
实施日期 :2018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饮食 ;食品卫生
法规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6 号)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已于 2017 年 9月 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1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毕井泉
2017 年 11 月 6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保证餐饮食品
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
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
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并组
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并按照食品
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
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 30 个
工作日内 , 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 、 IP 地址 、 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 ,应当在设立后 30 个工作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
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第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 、食品
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
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食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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