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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文档简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专家名称: 罗汉果
更新日期:2019-11-11
类别:化妆品/政策法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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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地区: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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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0 号 )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已经 2007 年 7月 24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9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 , 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 含分装 )、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 ,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 、 毛发 、指趾甲 、口唇齿等 ),以达到清洁 、保养 、美化 、修饰和改变外观 ,或者修正人体气 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 、品质 、功效 、使用方法 、生产和销售 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 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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