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21 收藏
8月2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了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的典型案例,
其中有一起涉及咳喘散违法销售的无证经营药品案件。
据悉,涉案的三名当事人吴某、朱某、方某
分别在2018年到2019年间,
先后从他人处购进咳喘散,并在微信上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
货值金额高达28万元。
最终,
·吴某因非法销售咳喘散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万余元,罚款211万余元,罚没款合计高达226万余元。
·朱某和方某分别被没收违法所得5万余元和6万余元,分别罚款150万元,罚没款合计分别为155万余元和156万余元。
涉及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和第29条,
·《药品管理法》(2015年版)第72条,
·《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115条和第124条规定
三人非法售药货值近28万,
合计罚没款高达511万元,
这高额罚款也为人们敲响一记警钟。
药品不同一般商品,微信更非法外之地,
个人或经营主体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切不可在微信朋友圈售卖药品。
据《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115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