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03 收藏
一、需开展【GMP符合性检查】的
除《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之外,还包括以下情形:
1、获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注册证书或者原料药取得“A”状态的;
2、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其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3、药品变更后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未通过相应GMP符合性检查的;
4、变更药品生产场地涉及的车间或者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二、可合并开展【生产许可检查】与【GMP符合性检查】的
1、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申请事项(生产实施审批管理的饮片除外);
2、持有人申请变更已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或者“A”状态的原料药的生产场地,且不涉及国家药监局审批事项的。
三、可减少【生产许可检查】部分项目的
1、近两年内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该车间或者生产线再次申请GMP符合性检查的;
2、车间或者生产线改建、扩建,只涉及生产品种前端或者后端生产工序的。
四、可按直办件办理的
1、车间或者生产线仅发生名称改变的;
2、药品委托受托许可事项到期需继续委托或者受托的。
五、【持有人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
(一)省内委托生产
1、持有人已有相应剂型的药品委托生产,持有人可免除许可检查(含GMP符合性检查);
2、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受托方可免除许可检查(含GMP符合性检查);
3、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未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持有人和受托方可合并开展GMP符合性检查。
(二)省外委托生产
1、持有人在省内,受托方在省外的
A.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通过GMP符合性检查,持有人无相应剂型的品种委托生产,可仅对持有人开展许可检查(含GMP符合性检查),根据审评需要,可对受托方开展延伸检查;
B.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通过GMP符合性检查,持有人已有相应剂型的品种委托生产,持有人可免除许可检查(含GMP符合性检查)。
2、持有人在省外,受托方在省内的
A.受托方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通过GMP符合性检查,受托方可免除许可检查(含GMP符合性检查);
B受托方无拟受托品种相应生产范围,受托方增加生产范围的许可检查和GMP符合性检查可合并开展。
六、不需提交【药品生产许可】申请的
1、新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原料药、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除外)自行生产,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2、企业自行生产品种(生物制品、原料药、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除外)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上变更车间或者生产线,相应车间或者生产线已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
3、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地址上改建、扩建质检区域、仓储区域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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