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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上述图中的内容,生产日期为2022.01,有效日期为2024.12,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反推计算,可知有效期限为2024.11.30,再根据产品有效期限X月,可知产品生产日期应该为2022.01.01,不可能出现2日的情况,所以建议企业向上游供应商上提出产品生产日期标注错误的情况,并需对方提供准确的随货同行单。
个人的理解是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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