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贵公司及供应商如均为药品批发企业,这样的操作是可行的。
在操作前,双方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互换资料,重新建立身份互换的首营企业资料和首营产品资料,经过质量审核通过后,即可发生业务往来关系。
关于1分钱的价格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明确的规定: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因此处理即将到期的药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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