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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将产品技术要求同批件一并提交,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只获得新批件而未领取产品技术要求的,企业可向受理中心提出补发,提出补发需提交以下资料:
1、补发说明函,函中应写明补发原因,确因技术要求已与批准文件同时提交造成,注明相应产品名称、受理号或批准文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说明函加盖生产企业公章(进口产品加盖在华责任单位公章)。
2、并附相应批件的复印件。
受理中心收到补发申请后,给予补发。数量少时当日发放,数量较多当日无法完成时,三日后再予发放。
申请人领取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补发说明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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