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提问
取样附录中第21条中有如下表述:“若一次接收的同一批号原辅料是均匀的,则可从此批原辅料的任一部分进行取样。”,如果可以证明辅料如“蔗糖、淀粉等”大宗辅料,批是均匀的(以往的检验数据、与供应商签定均匀性质量协议),那么,这些辅料(甚至原料)来料时,每批在取样时,就可以不再按“若总件数为n,则当n≤3时,每件取样;当3<n≤300时,按√n+1件随机取样;当n300时,按√n/2+1件随机取样。”取样,只抽取一件,取样检验就可以了?这样理解和做法还有什么不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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