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申请类型在NtA第2A卷第1章的第5节"申请类型"中有描述。
有关申请的法律依据的指南可在EMA网站上找到: http://www.ema.europa.eu/ema/index.jsp?curl=pages/regulation/q_and_a/q_and_a_detail_000021.jsp&mid=WC0b01ac0580022711。
有关草药产品的法律依据的例子有:
第8(3)-完整/独立的申请:根据指令2001/83/EC第8(3)条,完整的申请,需要提交药检、非临床试验和临床试验的结果。这种类型的申请(法律依据) 以中草药产品为例必须按照一种新中药材/中草药制剂来进行。这种申请可能包括申请人所做的有限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报告与参考文献相结合(所谓的"全混合申请-也可参见指令附件1第II.7部分的混合市场授权申请)。
第10a--已确立的申请:根据指令2001/83 / EC的10a条, 如果能证明一个医药产品的活性物质在欧盟范围内已经行之有效(WEU)至少10年以上,具有确认的疗效和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用详细的已发表的科学文献(公共领域可获得的信息)替代非临床和临床试验的结果是可能的。
关于WEU的具体指南可以在指示2001/83/EC附录1的第II.1部分中找到。
注:这两类申请都需要一份"完整档案",并在此基础上评估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这种申请不包括至少30年的药物使用证明的要求,包括在欧盟至少15年,作为替代人类试验和临床试验的临床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