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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提问
您好,GMP第269条要求“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这个“专职”如何理解?只能管理不良反应相关工作,不能兼含其他质量保证管理的工作吗?若是全职在公司上班的,但同时管理不良反应和其他质量保证要素管理的工作,是否可以?
CIO在线-人参的回答:
您好,专职人员是相对专门机构来定义的。应不得其他部门人员来兼任。从事不良反应工作的人员也可负责其他质量保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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