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药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
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风险,保持企业始终合规经营。
一、销售过期药品
执法人员对广东**医药连锁企业有限公司凤和分店进行检查,发现货柜上摆放有已超过有效期的“地衣芽孢杆菌活菌胶囊”,认为当事人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行为。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疫情影响、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较少、念及当事人乃初犯等因素,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警告;
2、没收过期药品;
3、罚款10万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
执法人员在对南平市**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显示的法定代表人与《药品生产许可证》显示的法定代表人不相符。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当日完成了相应变更。(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罚款2万元。
处罚依据: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三、网售药品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
重庆红**邦百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在网络销售药品时,用非药师员工代替药师对处方药进行审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罚款3万元。
处罚依据: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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