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山丹
在医药体制改革升级的大背景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合规性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在动态检查的过程中,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重点将渗透到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了对事中和事后的监管,NMPA建立专职检查员队伍,对企业进行日常跟踪检查,“飞行检查”已成为常态化。
为了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更直接了解到行业监督检查情况,在这里小编将会归纳整理近期常见违规情况,及处罚措施,促进企业正确、准确、精确地开展自检自查,降低质量风险,保持企业始终合规经营。
一、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
执法人员对广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多款化妆品未见标示当事人的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信息。上述产品标识的3家生产企业均否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或委托生产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由于疫情原因,上述产品都还没有出库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因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于2022年8月17日已作出过行政处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
2、罚款122735.2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生产标签虚假的化妆品
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奥*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的沐浴露。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当事人生产的一批沐浴露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目检验结果超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标注有“广州市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经核实,广州市雨*化妆品有限公司实际上并非该产品出品方,上述外包装上标注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不合格化妆品;
2、没收违法所得520.8元;
3、罚款4万元。
处罚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见上)
三、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
广东锦*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两款化妆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企业为广州玟*化妆品有限公司,但广州玟*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否认其为当事人生产过上述产品。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的行为,上述产品是假冒许可证标号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另,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尚未取得国产普通化妆品的备案资质。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对当事人处以从轻处罚。(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
3、罚款33000元;
处罚依据: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四、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
2022年8月18日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广州市开*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多项违反化妆品生产管理规范的行为。2022年10月9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当事人自行停产停业进行整改,于2022年10月15日完成整改并向省局提交《整改报告》材料。(点击查看原文)
处理措施:
1、没收违法所得4706.19元;
2、罚款30000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CIO合规保证组织,致力于为广大企业提供研发、生产、注册、流通领域的一站式合规服务,点击下方提交需求,获取报价指导。
相关文件下载、服务及学习课程:
合规文库:化妆品法律法规及检查要点
合规培训: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实操
合规服务:化妆品GMP符合性审计
联系专家,获取专家指导意见:e邀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