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燕窝
对于企业来说,化学药品上市以后,不发生变更是不可能的。比如有些产品是很多年前的工艺,随着时代的进步,工艺设备、原辅料的质量标准等都发生了变化,那么就会涉及到变更。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专门把变更纳入进来。2021年2月10号,CDE也发布了《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本文将与大家分享化学药品变更时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首先,企业需要对变更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估。评估的结果属于重大变更的,报国家CDE进行补充申请;属于中等变更的,到省局进行备案;属于微小变更的,企业就需要走年报。判断一个变更是属于重大变更、中等变更还是微小变更,并不是以花费金钱的多少来评判,也不是看实施变更的难易程度,而是依据这三个标准: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是《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化药变更的基本原则。
其次,需要了解变更是由谁来实施的。变更由MAH或原料登记企业实施。这里主要强调MAH,MAH承担药品变更的主体责任,但在变更实施过程中,尤其是药品注册和生产相分离的,是需要与受托生产企业紧密配合的。MAH想要把变更做好,平时就需要收集药品生产中的关键质量信息,变更需要对工艺有一个很深的理解,如果平常的数据都没有收集,就没有办法做一个很好的评估,在实施相应变更的时候就会手足无措。
然后,需要知道变更应参考的法规。目前,化学药品方面参考的是《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但需要注意,该指导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化药。原料药部分主要适用于合成和半合成的,如果企业所生产的原料药是发酵的,是生化药品,或者是植物提取的,那么在进行变更时,单纯看这个指导原则是不够的。如果企业的药品是属于化药,给的类别是h类,但是属于多肽类的话,这个指导原则是适用的,但是具体的标准和尺度还是需要参考其他的指导原则。而且,这个指导是CDE对变更问题的一般认识,在实施变更过程中,如果说欧美或者ICH发布了其他的一些相应的要求,作为企业来说是需要与时俱进的。另外,这个指导原则提到了九种变更情况,这里只是变更的举例,并不是排他性的。每个企业遇到的变更是不一样的,指导原则写的再厚,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变更情况都写出来。因此,对于指导原则中没有提到的,MAH或者登记人就需要根据指导原则的基本精神,按照药品的各种法规,按照ICH的指南来进行全面的研究,选择合适的路径和方法来提交。
最后,我们需要把握一个原则,变更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药品变更是属于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个部分,在药品漫长的立项研发,包括注册申请阶段到最后批准商业生产的过程中,变更是充满各个阶段的。如果在每个阶段,企业都有一个很好的质量负责,有较深入的研究,那么在后续变更的时候,企业就能够进行一个很好的质量对比,从而更加顺利的完成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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