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元参
4月11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CIO合规保证组织小编准备了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合规指引。
一、配方极简,并非限制原料种类数量
儿童化妆品的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其中配方极简原则为相对性原则,并非限制原料种类数量。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产品配方设计时充分考虑上述原则,并在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配方设计原则”中充分体现产品配方的科学合理性。
举例:
本配方精选已知安全、温和且纯度高的化妆品常用原料,使用尽量少的原料品种及添加量(水除外)。
本产品的基本功能为滋润与保湿,配方不使用超出这两点基本功能的其他功效添加成分(必要的乳化剂、稳定剂等除外)。
二、配方不得有这些原料
参考《化妆品禁限用原料目录》,以下列举部分不得使用原料:烟酰胺、熊果苷、咖啡因等常见功效成分,含致癌性风险成分如甲醛,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常见祛痘成分如水杨酸及其盐类(香波除外)、沉积在二氧化钛上的氯化银等。
儿童化妆品应当选用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不得使用对儿童安全性尚不明确的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价。
儿童化妆品及其所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不得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强制标准中明确规定禁用于儿童化妆品的原料;不宜使用可能有致癌性风险的原料如甲醛释放体;此外,对使用人群含“婴幼儿”的儿童化妆品,不得使用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水杨酸及其盐类(香波除外)、沉积在二氧化钛上的氯化银等原料。
儿童化妆品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主要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三、香精、着色剂、防腐剂、表面活性剂
儿童化妆品的配方研发应当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并结合儿童生理特点,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精、着色剂、防腐剂以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1)香精
儿童化妆品配方应当尽可能不用或者少用香精或者香料,不建议使用成分复杂的可能含有26种致敏性组分(详见附表)的原料作为芳香剂。如使用含有26种致敏性组分的香精或者香料,应当进行充分安全评估,对致敏性组分含量在驻留类产品中大于等于0.001%,以及在淋洗类产品中大于等于0.01%时,应当在标签上标印以告知消费者。
2)着色剂
儿童化妆品配方应当尽可能不用或者少用着色剂。使用3种以上着色剂时(不含3种),应当说明所用原料种类、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开展相关研究确保产品使用安全,必要时,提交人体试用试验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3)防腐剂
儿童化妆品应当尽可能少用防腐剂。淋洗类产品的防腐剂用量应当低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限量要求;驻留类产品的防腐剂用量接近《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限量时(如90%以上),或者使用3种以上防腐剂(不含3种)时,应当提供相关科学依据以说明所用原料种类、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必要时,提交配方优化过程的研究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4)表面活性剂
儿童化妆品应当尽可能少用表面活性剂,特别是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透皮促进剂等。对于使用诸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透皮吸收剂等原料的产品,应当对其使用的科学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提供相关的安全性方面的资料。
5)使用了限用原料,怎么处理?
“儿童不宜常用”
“应使粉末远离儿童的鼻和口”
“防止儿童抓拿”
对使用人群含 “儿童”(3周岁-12周岁)的化妆品,使用限用组分时,应当在标签上标印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例如使用氯化锶,应当标印“儿童不宜常用”;使用滑石:水合硅酸镁,应当标印“应使粉末远离儿童的鼻和口”;使用氢氧化钙、氢氧化锂、碱金属的硫化物类、巯基乙酸及其盐类、巯基乙酸酯类、碱土金属的硫化物类、氢氧化锶、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等原料,应当在标签上标印“防止儿童抓拿”。
CIO合规保证组织以“让医药更可靠、让大众更放心”为使命,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客观公正诚信,积极参与医药领域的社会共治,提升人民群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能手、政府科学监管的助手、企业合规管理的帮手、从业者提升合规能力的推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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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下载、服务及学习课程:
合规文库:《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规培训:儿童化妆品注册备案要求与监管重点介绍
合规服务: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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