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O专家-桑叶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自2016年开始试点,经过三年探索,2019年正式列入新的药品管理法中。经过5年多的实践,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药品创新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注册人制度委托生产实践中,委托方和受托方也存在一些矛盾,如何化解这些矛盾,需要持有人和受托方共同探索,共同化解。
·持有人(委托方)和药品生产企业(受托方)两个主体间的委托生产关系并不十分牢靠
作为MAH委托方,在寻找合作生产企业时,总希望找到一家理想的受托方:生产成本低,质量管理水平高,随时可以根据委托方的生产指令进行生产,但现实中这样的受托生产企业几乎没有。受托方一般都有自己的产品,或者承接了别的委托生产产品,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地位高低,主要取决于需求关系,双方利益的大小除了合同约定之外,还取决于该产品的市场状况。如果委托产品市场需求大,产量高,受托方获益较多,则委托方地位较高;如果委托产品市场需求小,是间歇性的生产,则受托方地位高,受托方会根据自己的排产计划来安排受托产品的生产,这样,就不一定能按受托人的时间要求提供产品。
·持有人需要将产品技术信息提供给受托方,必要时还要对受托方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
委托生产的技术转移过程,也是双方质量、生产人员磨合的一个过程,受托方的生产设备是否适用于受托产品的生产,受托方人员是否有相关产品的生产经验;双方对生产过程控制程度的分歧,如收率、参数控制范围、偏差级别判定与纠正措施,物料及中间产品放行标准,返工及回收策略等;质量评价标准方面的分歧,如确认与验证的合格标准、偏差的质量影响范围和程度、制剂放行审核项目及标准等。
另外,委托方不能过分依赖受托方的文件,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可根据持有人的要求进行优化,物料质量标准应与注册标准一致,特别是内控标准。双方还需要在委托生产协议中注明批记录如何受控传递、双方管理人员沟通的方式、频次,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审计的频次、方法等,这些如果不事先约定,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矛盾。
·持有人要承担起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监督责任
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问题,是双方最容易爆发矛盾的地方,比如下面这几种情况:产品在稳定性考察或质量回顾分析中发现质量异常,药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抽检合格),委托方或受托方在药品监督检查中被发现违反GMP等。
发生这些事件,委托方需要进行评估、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可能需要召回产品,受托方需要配合调查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由于涉及双方责任和利益,极容易在调查过程中出现推诿和纠纷,比如因为受托方管理不善导致违反GMP,导致产品召回,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或者由于产品自身缺陷导致的药品安全事件,需要受托方配合召回,甚至可能导致委托方生产的暂停,波及受托方其他产品。在这些事件中,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双方事先在合同中厘清这些责任如何划分,双方职责如何划分,否则就会陷入争执而影响双方的合作。
注册人制度委托生产中有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双方企业决策层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建立信任,在生产实践中不断改进,才能共同进步,共同受益于这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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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经验。5年小针车间生产现场管理,3年中成药生产质量管理,20多年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厂房设施设备建设及验证,工艺验证,相关技术文件与管理文件的制定与审核,全面负责GMP认证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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