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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指南、流程

2023年 山东省 药品-经营许可
本指南相关服务


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网上办理

3、办理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楼社会事务区C01窗口 - C01窗口

4、咨询电话:业务:0531-82083270,0531-51795666;领证:0531-82083270;0531-68966267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总局令第6号,2017年11月修正)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变更,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在效期内;

2. 药品经营企业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履行完毕;

3.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4. 企业申请变更事项应达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工作日。

1、申请

网络提交,申请人必须首先通过省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许可申报。

2、受理:5个工作日(时限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办理结果: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审评认证:14个工作日(时限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办理结果: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3、行政许可: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获取审批决定书。

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有明确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向受理台提交委托书(适用于所有变更事项)。

2、新选址的地理位置图(适用于注册地址变更、仓库地址变更、仓库面积变更)。

3、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适用于注册地址变更)。

4、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适用于注册地址变更、仓库地址变更、仓库面积变更、经营范围变更)。

5、地址文字性变更证明(适用于注册地址文字性变更、仓库地址文字性变更)。

6、与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和《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适用于经营范围变更)。

7、以上人员学历、技术资格证书、任命文件、简历、原单位离职文件(适用于经营范围变更)。

8、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适用于经营范围变更)。

9、定点批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供)(适用于经营范围变更)。

10、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总面积、各功能区位置及面积、养护室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适用于仓库地址变更、仓库面积变更、经营范围变更)。

11、经营场所或仓库周边环境说明(适用于注册地址变更、仓库地址变更、仓库面积变更)。

12、拟任企业负责人简历(适用于企业负责人变更)。

13、拟任企业负责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适用于企业负责人变更)。

14、拟任企业质量负责人简历(适用于质量负责人变更)。

15、拟任企业质量负责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适用于质量负责人变更)。

16、原单位离职文件(适用于企业负责人变更、质量负责人变更)。

17、股份制企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决议;国有独资企业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其他企业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任职的决议或企业任命文件)法定代表人变更(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变更)。

18、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变更)。

19、企业负责人任命文件(适用于企业负责人变更)。

20、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适用于质量负责人变更)。

21、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无《药品管理法》第118、122、123、124、125、126、141、142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由工作单位承诺并出具相关说明))(适用于法定代表人变更)。

22、拟任企业负责人有无《药品管理法》第118、122、123、124、125、126、141、142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由工作单位承诺并出具相关说明)(适用于企业负责人变更)。

23、拟任质量负责人有无《药品管理法》第118、122、123、124、125、126、141、142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文件(由工作单位承诺并出具相关说明)(适用于质量负责人变更)。

24、企业电子版材料真实性承诺说明(适用于所有变更事项)。

25、药品经营企业变更书面申请报告(适用于所有变更事项)。

26、其他资料(适用于所有变更事项)。

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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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1:从事药品批发活动需要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吗?

答:根据《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通过,201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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