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1、办理部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办理方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3、办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科技五路21号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院内向西100米(办理窗口:综合窗口)
4、咨询电话:029-62288101、029-62288254 CIO咨询:400-003-0818
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
办理流程
流程文字说明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制证
申请材料
1、进口药材申请表;>>进口药材申请表
2、药品生产许可证;
3、药品经营许可证;
4、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5、出口商主体登记证明文件;
6、购货合同;
7、公证书;
8、药材信息;
9、药材标准及标准来源;
10、药材基原鉴定证明。
结果样本
常见问题
问题1:该事项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5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进口药材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并对委托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首次进口药材审批。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进口药材的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事指南摘自药监局官网,如有变动,以官方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