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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公示(2022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的通知》(赣食药监法[2018]26号)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江西庐山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8日(10个自然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电话:0791-86207565;传真:0791-86207565;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邮编:330046;举报邮箱:jxccd@jxfda.gov.cn。江西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2022年8月29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33号)序号1中心受理号赣药GMP20220153企业名称江西庐山制药有限公司检查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芙蓉山工业园检查范围健儿清解液[合剂(口服液)、合剂(口服液生产线)]检查时间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1日检查组成员赵永波 简洋辉 刘小宝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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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当事人: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3668831162E住所(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经济开发区银海道15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鲁英伟身份证件号码:***2022年5月13日,我局对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企业成品库发现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净颜乳(批号20220506/006)435盒、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爽肤水(批号20220503/004)50盒,上述产品标识有“孕妇适用”标签。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确认上述2批次标签上标识有孕妇适用标签的产品,应当归为宣称新功效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承认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津药监(三办)实强﹝2022﹞2号],封条编号000465、000466。经查,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净颜乳(批号为20220506/006)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6日,生产数量为439盒,其中,检验用1盒,留样3盒,入库记录显示该批次成品入库数量为435盒,入库日期2022年5月12日,成品库库存435盒,合同折后单价为***元/盒,折后金额为***元;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爽肤水(批号为20220503/004)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3日,生产数量为54盒,其中检验用1盒,留样用3盒,入库记录显示该批次成品入库数量为50盒,入库日期2022年5月11日,成品库库存50盒,合同折后单价为***元/盒,折后金额为***元。上述2批次产品应当归为宣称新功效的特殊化妆品,是当事人未经注册生产的特殊化妆品。经调查,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爽肤水于2021年11月15日完成补录,于2022年8月8日完成外包装变更后作为普通化妆品生产、上市销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英伟的身份证;鲁英伟对公司品控经理***的委托授权书及***的身份证;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净颜乳(批号为20220506/006)和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爽肤水(批号为20220503/004)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货位卡,对***的询问笔录;3.我局下达的《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药监(三办)实强〔2022〕2号]、《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及送达回证;《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药监(三办)延强〔2022〕2号]及送达回证;《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药监(三办)解强〔2022〕2号]及送达回证;4.我局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协助调查函(津药监三办协查〔2022〕10号)、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复函》及附件,当事人提供的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说明》;5.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爽肤水备案变更截图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6.《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产品的注销声明》、《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涉案产品外包材的销毁声明》。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2日对天津盛世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该案件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现场检查时主动提供了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货位卡、合同等证据材料,询问调查时所有被询问人员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后未实际销售,在案发后主动销毁涉案产品的外包材,并对所有标注“孕妇适用”的相关88个品种进行主动注销;涉案产品主要使用对象为孕产妇,属于高风险产品;本局决定对该案件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净颜乳(批号为20220506/006)438盒、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爽肤水(批号为20220503/004)53盒、专门用于违法生产十月天使蓝睡莲保湿净颜乳的内包材16440个;2.并处5万元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2年8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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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博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内窥镜氙灯冷光源案

    当事人:天津博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754806406R住所(住址):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D座-401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齐梦超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绿色产业基地D座-401室2022年4月12日,执法人员按照《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中央补助地方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对天津博朗博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内窥镜氙灯冷光源(批号:BLG-250A/20210002/A)进行监督抽验,2020年6月29日接到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20220420039)及《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结果送达告知书》(编号:(津)国抽送告(2022)030044AB号),显示上述产品根据药监综械管〔2022〕15号附件1《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品种检验方案》中“30220.内窥镜用冷光源”的检验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2022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送达以上文书,经检查,当事人成品库无上述产品。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程序及时限要求,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天津博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生产批号为BLG-250A/20210002/A的医用内窥镜氙灯冷光源一个。根据当事人销售医用内窥镜氙灯冷光源的价格3500元/个(含税)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35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1份、《医用内窥镜氙灯冷光源》技术要求复印件1份、《医用内窥镜氙灯冷光源成品检验规程》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齐梦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总经理齐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20220420039)复印件1份、《2022年国家医疗器械抽检结果送达告知书》(编号:(津)国抽送告(2022)030044AB号)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医用内窥镜氙灯冷光源检验情况。3.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销售票据1份、生产检验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该批次的生产、检验、放行情况。4.当事人提供的《医用内窥镜氙灯冷光源评估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风险评估及采取的纠正措施。2022年8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一办罚告〔2022〕25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内窥镜氙灯冷光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5万元。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2年8月26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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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2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2年第39号)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生产的紫草等2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原太原制药厂)生产的2批次二羟丙茶碱注射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经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河北扁鹊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沉香化滞丸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差异。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天府康达药业集团府庆制药有限公司、太极集团四川南充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藿香正气水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甲醇量。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龙泽熊胆胶囊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盐城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3批次菊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禁用农药残留量。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云南健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茜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鉴别;标示为桂林中南(亳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茜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鉴别、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浸出物。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桂林中南(亳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紫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标示为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6批次紫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通告。附件:1.20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国家药监局2022年8月25日20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品种名称标示生产企业批号规格抽样环节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机构二羟丙茶碱注射液山西太原药业有限公司(原太原制药厂)2109012ml:0.25g经营湖南仁祺医药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符合规定[检查](可见异物)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210903经营西藏天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沉香化滞丸河北扁鹊制药有限公司200701每袋装6克经营四川金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九册)不符合规定[检查](装量差异)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藿香正气水四川天府康达药业集团府庆制药有限公司210110每支装10毫升经营新疆仁惠堂药业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甲醇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太极集团四川南充制药有限公司2021046生产太极集团四川南充制药有限公司2021013经营国药控股嘉兴有限公司龙泽熊胆胶囊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11112每粒装0.25克经营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微生物限度)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菊花盐城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108115/生产盐城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四部不符合规定[检查](禁用农药残留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107173经营江苏华晓医药物流有限公司2110253使用射阳县中医院茜草云南健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00101/经营云南城投昕益医药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鉴别]((1)显微鉴别)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桂林中南(亳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20190501生产桂林中南(亳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20190901使用射阳县中医院[性状],[鉴别]((1)显微鉴别),[检查](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浸出物]紫草桂林中南(亳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20200301/使用射阳县中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060205经营山西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晋药分公司[性状]21060101经营六盘水三特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2106010321080105经营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21090104经营河北金天燕霄医药有限公司21120202经营湖州心良药业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一、可见异物系指存在于注射剂、眼用液体制剂中,在规定的目视条件下能够观察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50微米。二、装量差异系反映药物均匀性的指标,是保证准确给药的重要参数之一。三、甲醇量反映的是酒剂或酊剂等含乙醇制剂中可能由乙醇带来的甲醇的含量。四、微生物限度系对非直接进入人体内环境的药物制剂的微生物控制要求。由于此类药物制剂的用药风险略低,可以允许一定数量的微生物存在,但不得检出一些条件致病菌。微生物限度分为计数检查和控制菌检查两部分。五、禁用农药残留量反映的是中药材或饮片中残留的禁用农药的量。六、性状项下记载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中药饮片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可能涉及药材种属偏差、炮制工艺有瑕疵、储存不当等情形。七、鉴别项主要用于区分药品特性,其手段包括显微鉴别、光谱鉴别等,薄层色谱法是常用的鉴别方法。八、总灰分测定的目的是检测中药的纯净程度。九、酸不溶性灰分指标主要用于检测中药中泥土、沙石等杂质的含量。十、中药材及饮片标准中的浸出物项可以反映中药材及饮片内在成分含量。中药材及饮片的产地、生长年限、采收季节、加工方式、炮制工艺等环节不规范可能导致其浸出物不符合规定。十一、含量测定系指用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一般可采用化学、仪器或生物测定方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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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22年第5期)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各地监管部门对全省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抽检结果公告如下:1.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规格型号:平面型(长X宽):17.0cmX9.5cm,生产日期:2020年8月14日,批号:20200813,不合格项目:通气阻力。2.北京绿源恒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电子体温计,规格型号:LY-302C,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8日,批号:2110001,不合格项目: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符号、使用说明书。3.河南崇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医用外科口罩,规格型号:无菌平面挂耳型 大号(17.5cmX9.5cm),生产日期:2022年3月16日,批号:20220315,不合格项目:口罩带。4.河南仲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生产的1批次医用外科口罩,规格型号:无菌平面挂耳型17.5cmX9.5cm,生产日期:2022年4月18日,批号:22041801,不合格项目:口罩带、压力差(Δp)。5.河南省佳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医用防护口罩,规格型号:折叠型,生产日期:2022年3月15日,批号:202203039,不合格项目:无菌。6.标示新乡大方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一次性医用垫,规格型号:50X50,生产日期:2021年7月2日,批号:2021070225,不合格项目:无菌。标示生产企业称,未生产过该批次产品。7.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中频治疗仪,规格型号:FZZ-6800,生产日期:2021年6月,产品编号:ZZFLZP012105066,不合格项目:输入功率。8.河南迈松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耳声发射检测仪,规格型号:MSOAE-1H,生产日期:2021年4月13日,产品编号:M01H2104023,不合格项目: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指示灯和按钮、使用说明书。对上述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按程序移交企业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置。特此公告。2022年8月29日附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序号样品名称受检单位标示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产品编号抽样单位检验机构不合格项目备注1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河南省格瑞医药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平面型(长X宽):17.0cmX9.5cm20200813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原示范区分局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通气阻力2电子体温计濮阳市龙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绿源恒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LY-302C2110001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符号、使用说明书3医用外科口罩河南崇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崇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无菌平面挂耳型 大号(17.5cmX9.5cm)20220315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口罩带4医用外科口罩河南仲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河南仲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分公司无菌平面挂耳型17.5cmX9.5cm22041801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六监管分局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口罩带、压力差(Δp)5医用防护口罩河南省佳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佳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折叠型202203039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监管分局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无菌6一次性医用垫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新乡大方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50X502021070225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无菌标示生产企业称,未生产过该批次产品。7中频治疗仪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郑州飞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FZZ-6800ZZFLZP012105066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输入功率8耳声发射检测仪河南迈松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迈松医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MSOAE-1HM01H2104023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六监管分局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指示灯和按钮、使用说明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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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第9部分)

    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第9部分)序号123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顺康药业有限公司云南禾瑞医药有限公司云南宏玺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1224040391530100738068028191530102MA6NRWKQ3E法人法定代表人周英杰代学燕李谷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药罚〔2022〕B11号(云)药监药罚〔2022〕B12号(云)药监药罚〔2022〕B13号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龙泽熊胆胶囊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销售劣药小儿咽扁颗粒处罚内容1.没收“龙泽熊胆胶囊”26盒;2.没收违法所得22611.75元。没收违法收得3102.00元没收违法收得39349.8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8/232022/8/232022/8/23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附件1:(云)药监药罚〔2022〕B11号附件2:(云)药监药罚〔2022〕B12号附件3:(云)药监药罚〔2022〕B13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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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掖市高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台县华盛超市采购化妆品未建立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6月20日,张掖市高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台县华盛超市采购化妆品未建立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高台县华盛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金竹堂染发膏、尊爱防晒乳、雅琳娜玻尿酸洗发原液丝滑修护洗发乳等3种化妆品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金竹堂染发膏、尊爱防晒乳2种特殊化妆品不能提供特殊化妆品注册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及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是保证所售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工作。本案的办理有力的打击了化妆品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规范了化妆品经营行为,对化妆品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震慑作用。(通讯员 姚成栋)(原文摘取自:甘肃省张掖市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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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2年7月)

    序号检查企业名称检查类型组织检查部门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结论1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柳梅 张万度 班永生2022年6月28日-7月1日符合要求2安庆回音必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九分局余华 杨积慧2022年7月2日-7月4日符合要求3蚌埠宏业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五分局董增惠 盛洁2022年7月5日符合要求4安徽城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五分局董增惠 盛洁2022年7月5日符合要求5安徽高山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八分局张官群 鲍必卫 武艳艳2022年7月6日-7月7日符合要求6安徽松瑞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储德全 刁国龙 杨锡祥2022年7月12日-7月13日符合要求7安徽富邦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张永玲 张然 贾平远 黄宗雯2022年7月12日-7月15日符合要求8安徽华润金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四分局董宏超 闫培 程民2022年7月12日-7月13日符合要求9安徽天洋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五分局蔡善峰 冯志刚2022年7月12日-7月13日符合要求10盖天力医药控股集团华东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六分局李多福 吴旭娟2022年7月12日符合要求11宁国市浙皖振华炭业有限责任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八分局鲍必卫 滕祎 盛睿2022年7月12日符合要求12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九分局余华 杨积慧2022年7月12日-7月13日符合要求13安徽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有因检查省局储德全 刁国龙 杨锡祥 李朋燕2022年7月13日-7月15日符合要求14安徽华康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四分局刘丽 许婉如 汪正宇 胡丹2022年7月19日符合要求15安徽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常规检查省局汪浩亮潘家峰杨悦2022年7月21日-7月24日符合要求16马鞍山丰原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陈秀萍 李刚 杨锡祥 张孟历2022年7月21日-7月24日符合要求17芜湖道润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甘传会 李磊 丁宏珍2022年7月21日-7月24日符合要求18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刘小琼 徐庆辉 张万度2022年7月21日-7月24日符合要求19安徽天洋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倪敏 夏新生 张然2022年7月21日-7月24日符合要求20安徽丰乐香料有限责任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王成 程亦农 许漪2022年7月21日-7月24日符合要求21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王成 程亦农 许漪2022年7月21日-7月24日符合要求22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王成 程亦农 许漪2022年7月21日-7月24日符合要求23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王成 程亦农 许漪2022年7月21日-7月24日符合要求24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王玉香 崔兵站 李刚2022年7月26日-7月27日符合要求25涛生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五分局王文明 储安民 冯志刚2022年7月28日-7月29日符合要求26安徽江中高邦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六分局李多福 吴旭娟2022年7月28日-7月29日符合要求27蚌埠丰原涂山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五分局董增惠 邓祖磊2022年7月29日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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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星大药房重庆市渝中区何黎斌药店)(渝中市监处字〔2022〕408号)

    当事人:明星大药房重庆市渝中区何黎斌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ULHAT53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67号经营范围: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第I类医疗器械、消毒用品;销售:日化用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日用百货、鞋类。2022年6月20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现场正在销售由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西可新”盐酸左西替利嗪片等三种处方药品,执法人员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中市监强制[2022]0620号)及《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620-1)对上述三种药品予以扣押。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3日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渝CB0040079,经营范围:非处方药:化学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企业负责人为蒋世蓉,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2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Q04-Cb-20190138,认证范围:非处方药:化学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现查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药品阴凉柜的实际温度为28℃,没有按照药品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西可新”盐酸左西替利嗪片由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0333,规格:5mgX12片,生产批号:211254201,生产日期:2021/12/13,有效期至:2023/12/12,购入数量5盒,购入单价是4.8元/盒,金额为24元,销售数量3盒,销售单价是8元/盒,销售金额为24元。“太极”青霉素V钾片,由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7446,包装:12片/板X3板/盒,生产日期:2021.12.03,产品批号:211202,有效期至2023.11,购入数量10盒,购入单价7.8元/盒,拟按同类药品其他药店的销售价格14.80元销售;因上述药品均系当事人从其他药店购买,因此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及进货票据。“川渝牌”葡萄糖粉剂由重庆和平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系当事人于2022年5月30日从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购入数量5袋,规格是20g/包X18包/袋,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1025,生产批号211264,生产日期:2021.12.08,有效期至2024.11,购入单价9.7元/袋,折后实际单价9.674元/袋,实际支付金额为48.37元,销售数量1袋,销售单价12元/袋,销售金额为12元。按照上述药品实际购入的数量及销售单价计算货值金额,已售药品的销售单价及数量计算违法所得,因此,货值金额为248元,违法所得为36元。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中市监强制[2022]0620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620-1)、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经营药品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复印件、销售单复印件,证明部分药品的来源渠道;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2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市监听告字[2022]407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药品阴凉柜的实际温度为28℃,没有按照药品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的规定;未取得处方药品销售资质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综上,对当事人没有按照药品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具体处理决定如下:1、警告;2、处罚款10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36元,以上共计10036元;4、没收下列药品:序号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商单位数量批号1西可新?盐酸左西替利嗪片5mg/12片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盒220112540212太极?青霉素V钾片12片/板X3板/盒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盒102112023川渝牌?葡萄糖粉剂20g/包X18包/袋重庆和平制药有限公司袋421126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农行重庆渝中大溪沟支行(户名: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1060104000176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重庆市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2年8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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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检查通告(2022年第3期)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法规规章等文件要求,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下列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检查结果备注1广州市三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70441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2广州蔻美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70421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3广州名妆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粤妆20160596符合要求。-4广州德贝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119责令限期改正。-5广州雅纯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粤妆20160017符合要求。-6广州花出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60239符合要求。-7广州粤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90195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8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102责令限期改正。-9广州蝶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80071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调查处理。-10广州市帛卉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454责令限期改正。-11广州遇太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90041企业已停产。-12广州天翼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417符合要求。-13广州市复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粤妆20180022责令限期改正。-14广州德芙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80130责令限期改正。-15广州科盈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0402符合要求。-16广州黛普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粤妆20190214责令限期改正。-17博贤实业(广东)有限公司粤妆20190201责令限期改正。-18广州市盛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61194责令限期改正。-19广州澳谷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粤妆20160677责令限期改正。-20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081责令限期改正。-21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70096责令限期改正。-22广州市有才化妆品有限公司粤妆20180052责令限期改正。-特此通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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