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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安徽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特殊食品经营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对原印发的《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htsc2019@126.com,或通过信函寄至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3号(邮政编码:230051),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请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或“《安徽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联系人:特殊食品处陈姗姗,联系电话:0551-63356731。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4日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监管,规范特殊食品经营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食品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食品经营者是指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第四条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第五条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六条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特殊食品专业知识,具备特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第七条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保证特殊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禁止虚假宣传和欺骗误导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监管,倡导特殊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八条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依法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摆放营业执照、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展示其电子证书。第十条 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应当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第十一条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关于特殊食品经营的有关规定。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十二条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特殊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查验并保存供货者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注册或者备案凭证应与实际商品相符,且在有效期内。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并记录。但销售门店应保存总部配送清单,并以适当形式留存经总部统一查验的供货者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第十四条 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从事特殊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批发特殊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第十五条 销售特殊食品,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销售专区专柜显著位置应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第十六条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在特殊食品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标注相关消费提示:(一)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二)在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措施。第十七条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在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网络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在销售页面显著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提示用语。第十八条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规范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和标注消费提示:(一)单个货柜、货架销售的在上方显著位置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多个货柜、货架组成销售集中区域的,在区域上方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特殊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二)食杂店等小微经营者销售特殊食品数量较少的,可在货柜、货架中设置专门区域摆放,在价格标签处用插签标示,应与其他区域有明显界限易于消费者分辨。(三)促销区、收银台等临时销售特殊食品的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四)提示牌可按照安徽省特殊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提示牌、消费及选购提示参考样式制作,提示牌和字体的大小可根据设立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五)在三类特殊食品销售区域对应位置分别张贴特殊食品选购提示。第四章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十九条 销售的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并声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替代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本品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进口特殊食品应该有中文标签且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广告应经广告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广告批准文件,并与批准内容相一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对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进行广告宣传。第二十一条 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特殊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宣传声称婴儿配方食品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网络销售特殊食品的,销售主页相关信息应当与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广告审查批准等信息相一致,销售页面刊载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禁止标志内容。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原则,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结合特殊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情况,对其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和飞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查工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开放经营场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前次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等其他有关资料,协助经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并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特殊食品经营信用监管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第二十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标准,逐步推进安徽省特殊食品经营主体信用承诺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鼓励辖区内特殊食品经营者通过自我对照、自我评价、自我承诺方式参与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活动,提升特殊食品经营及专区专柜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经营主体自律作用。第二十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完善特殊食品智慧监管平台建设,统筹特殊食品经营企业基本信息、追溯信息、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积极推进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公示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自主承诺网上办理、统一公示。第二十七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全面推行“智慧化+信用化+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基础上,优化设置监管网格,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按照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参与特殊食品专区专柜诚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布自我承诺诚信经营者名单;(二)准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使用自我承诺诚信经营活动相关标志、海报等宣传资料;(三)在满足风险分级和日常监管要求基础上,相应减少检查频次;(四)在“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评价等相关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便利措施;(五)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激励措施。第二十九条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参与自我承诺诚信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定期开展针对承诺事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承诺、未能遵守诚信经营要求的经营者,应采取以下措施:(一)移出门户网站公示名单,不得使用自我承诺诚信经营活动相关标志、海报等宣传资料;(二)相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三)对负责人进行约谈教育;(四)将违反承诺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五)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查处。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中积极开展以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等为主题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安徽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可以在国内上市销售,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使用监管适用本办法。仅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贮存、运输的,适用本办法有关过程质量控制要求。医疗机构配制供病人食用的营养餐不在本办法约束之列。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调配、使用监管。第五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主体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含网络经营者)、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医疗机构等,以下统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第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依法向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第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采购、贮存、销售及使用等环节应当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并保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确保可追溯。第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严禁销售或者使用未经国家注册批准,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用于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的食品。第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禁止虚假宣传和欺骗误导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强化信用监管,倡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诚信经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应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营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第十一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第十二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许可资质、产品注册证书、产品全项目合格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的标签、说明书一致,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第十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要求,进行运输、贮存和销售。对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能够满足产品贮存和销售所需的温湿度要求。第十四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立专区或者专柜(货架)用于贮存、陈列和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在销售专区或者专柜(货架)显著位置应当设立提示牌,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者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黑体),大小应当让消费者易于辨识为宜。第十五条 从事批发业务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销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第十六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货架陈列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时处置破损、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等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性和营养充足性的产品。第十七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召回记录制度,对需要实施召回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第十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内容应当以产品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并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第三章 医疗机构使用要求第十九条 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临床应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遴选、采购、贮存、调配、临床应用和评估等管理制度,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领取、使用和收费等管理流程。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管理委员会,建立临床营养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第二十条 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的基本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供应目录及相关管理制度,要设立相关库管场所,按照贮存、调配制度和处方审核制度进行管理,保留完整的日/月出库、入库、盘点等记录和凭证,清晰准确台账记录以及仓储场所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等。鼓励医疗机构将经过注册批准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和使用纳入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并对接处方、医嘱、收费和库房管理等子系统,实现集中统一规范管理。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执业医师或营养师,负责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的适宜性进行审核、评估,指导患者选择和使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培训合格的执业医师或营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开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配方。培训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执业医师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营养特点与使用注意事项;(四)营养不良反应的防治。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遴选制度和定期评估制度。针对已完成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医疗机构内的使用流程,应在执业医师或营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应用时应以营养筛查及评估为依据,掌握适应症及禁忌症,按照营养诊疗规范流程应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需要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临时调配的,应当在具备卫生和消毒条件的调配操作间完成,确保调配过程无污染。医疗机构需要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调配、二次灌装等,应当设置独立的符合要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配制室(或与肠内营养配制室合用),并建立相应操作规程和卫生管理制度。配制室应当配备洗手、消毒、更衣、空气消毒、称量、废弃物处理等设备设施。医疗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配制、配送和存储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岗位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其他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调配和喂养等工作。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通过医疗机构购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患者建立营养健康档案或营养病历,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营养健康档案或营养病历,并纳入电子病历管理。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建立不良反应记录制度。分析本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情况,对不合理使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对因食用方法、产品特性、消费者个体差异等原因造成的不良反应予以收集和记录,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反馈给生产厂家、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临床营养质量控制机构。第四章 网络主体经营要求第二十七条 网络经营者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具有实体经营场所或者贮存场所,实体经营场所或者贮存场所需满足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管理相关要求。第二十八条 网络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第二十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第三十条 网络经营者应当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标示如下警示用语: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禁止用于肠外营养支持和静脉注射等。第三十一条 网络经营者宣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信息应当与产品标签、说明书及产品注册证书内容相一致,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第三十二条 网络经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网络经营者提交其主体登记、仓储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真实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第三十三条 网络经营第三方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第五章 其他场所及要求第三十四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依法审查入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并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 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贮存、运输或者配送服务的,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两年。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康复中心等机构。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年 月 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安徽省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山西省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药监办函〔2023〕57号)

    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优化药品说明书管理,满足不同患者用药需求,解决药品说明书“看不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公告(2023年第142号)》,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山西省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山西省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11月24日山西省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优化药品说明书管理,满足不同患者用药需求,解决药品说明书“看不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公告(2023年第142号)》,国家药监局决定在部分口服、外用等药品制剂中开展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我省被纳入试点省份,为做好相关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具体工作方案:一、试点范围(一)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的品种为常用的口服、外用等药品制剂。(二)按照省局组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自愿申请、分步实施的原则,我省组织辖区内5个以上持有人参与试点工作。为鼓励持有人积极探索,国家药监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实施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的持有人和药品名单。二、试点内容和要求(一)试点方式。持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试点:1.提供纸质药品说明书(大字版),药品说明书(大字版)与药品说明书(完整版)内容一致,仅部分项目的字体、格式加大、加粗印制。鼓励同时提供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2.提供纸质药品说明书(完整版),同时提供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3.提供纸质药品说明书(简化版),同时提供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药品说明书(简化版)应当原文引用药品说明书(完整版)的部分项目,只涉及字体、格式的调整,不对内容进行修改。鼓励持有人提供药品说明书、标签的语音播报服务、盲文信息,满足老年人、盲人和其他有视力障碍患者的安全用药需求。(二)纸质说明书要求。持有人按照《药品说明书(简化版)及药品说明书(大字版)编写指南》编制药品说明书(简化版)、药品说明书(大字版),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药品说明书(简化版)和药品说明书(大字版)应当清晰易辨,方便老年人、盲人和其他有视力障碍患者用药。(三)电子说明书要求。持有人可以在药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或者纸质药品说明书上印制条形码或者二维码,通过扫码可以获得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格式应当符合《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格式要求》,内容应当准确并与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最新版本药品说明书一致。三、实施步骤(一)组织动员。省局加强对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宣传,组织辖区内持有人开展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研究。(二)报送名单。有意向参与试点的持有人将药品名单报送省局药品注册处。省局经审核后将确定参与试点的持有人和药品名单报送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司。报名信息汇总表详见附件。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司按程序将实施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的持有人和药品名单在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三)备案实施。持有人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省局备案药品说明书(简化版)、药品说明书(大字版)、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并提供相应适老化及无障碍版本药品说明书。持有人自备案完成之日起即可使用药品说明书(简化版)、药品说明书(大字版)和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完成备案并提供相应适老化及无障碍版本药品说明书的,由省局报送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司,取消官方网站公布的名单信息。(四)总结推广。试点期间,省局将积极听取持有人、药品使用单位、零售企业、患者等的意见建议,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上报国家药监局在相关法规文件修订工作中予以参考,并推广至其他药品实施。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做好试点指导和服务。省局药品注册处负责我省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备案工作。省局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将其作为便民惠民的重要内容予以支持,切实抓好落实。(二)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加强说明书管理和维护。对于参与试点的药品,持有人根据药品说明书管理的相关要求,需修订药品说明书的,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相关规定申报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持有人提供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语音播报服务、盲文信息的,应当加强维护,确保相关内容准确,能够及时更新并持续提供服务。鼓励持有人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药品说明书(完整版)的电子版,满足不同群体用药需求。(三)加强临床用药指导,提高药事服务水平。药品使用单位、零售企业等应当充分考虑不同患者人群的用药特点,加强用药指导和服务。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盲人和其他有视力障碍患者的合理、安全用药指导,告知药品说明书中的重要信息,保障准确用药和安全用药。附表: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报名信息汇总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山西省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依托咪酯和莫达非尼药品管理的通知(赣药监联〔2023〕9号)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原料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莫达非尼(包括其盐、异构体和单方制剂,下同)由第一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二类精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生产依托咪酯原料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有关规定,向省药监局申请办理定点生产资格,并申报2023年度生产计划。自2023年10月1日起,未取得依托咪酯原料药定点生产资质和生产计划的企业不得生产依托咪酯原料药;依托咪酯原料药和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不得委托生产。二、 自2023年10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需用依托咪酯原料药生产含依托咪酯药品制剂的,应当向省药监局报送年度需求计划,并向依托咪酯原料药定点生产企业或定点批发企业购买。三、 依托咪酯原料药登记人应当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标签、说明书的变更手续。自2024年3月1日起,所生产出厂和进口的依托咪酯原料药必须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印有规定的标识。之前生产出厂和进口的依托咪酯原料药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四、 自2023年10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依托咪酯原料药,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五、 自2023年10月1日起,研制依托咪酯原料药和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应当取得国家药监局核发的实验研究立项批件。购买、邮寄、运输和进出口依托咪酯原料药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六、 自2023年10月1日起,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其具备上述条件的所属门店,购进、储存和销售莫达非尼应当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管理有关规定。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医疗机构购买、储存和使用莫达非尼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职责做好依托咪酯和莫达非尼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持续强化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保障医疗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此外,还应当将莫达非尼作为药物滥用监测的重点品种,密切关注莫达非尼滥用变化情况,如发现滥用情况及时报告,必要时采取进一步强化监管的措施。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江西省
  • 中检院关于公开征求《牙膏的pH测定》等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牙膏技术标准,我院组织起草了《牙膏的pH测定》(征求意见稿)等20项检验方法或有关要求(见附件1—20),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1),并于2023年12月15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hzpbwh@nifdc.org.cn。附件:1.牙膏的pH测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2.牙膏中游离甲醛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3.牙膏中甲醇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4.牙膏中二噁烷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5.牙膏中汞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6.牙膏中铅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7.牙膏中砷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8.牙膏中镉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9.牙膏中锂等37种元素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10.口腔粘膜刺激试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11.牙膏微生物检验方法总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12.牙膏中菌落总数检验方法13.牙膏中耐热大肠菌群检验方法14.牙膏中铜绿假单胞菌检验方法15.牙膏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16.牙膏中霉菌和酵母菌计数检验方法17.化妆品中二噁烷测定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18.化妆品中二甲硝咪唑等120种原料的测定方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19.化妆品原料及其产品毒理学试验样品前处理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20.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21.意见反馈表中检院2023年11月2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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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促进和规范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邮箱:辛晓娜 xinxn@cde.org.cn赵骏 zhaojun@cde.org.cn周军 zhouj@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1月24日附件:1、《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和目的高质量适用的真实世界数据是产生真实世界证据的前提条件,疾病登记通常根据登记目的进行前瞻性设计,针对性地、系统地、适时地、较长期地收集特定人群的疾病及其临床特征数据,实施中注重质量控制,其数据质量相对较好,是真实世界数据的重要来源。针对如何建立疾病登记,以及如何评估和使用已有的疾病登记数据以便产生充分的真实世界证据并用于支持监管决策,药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旨在为申办者开展基于疾病登记的真实世界数据应用提供指导。二、起草过程本指导原则的起草小组由学术界、制药工业界和监管机构代表共同组成,保证了本指导原则高效、高质量完成。本指导原则自2023年3月正式启动,于2023年7月完成初稿,2023年8月2日召开专家研讨会,对指导原则初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交流,并经药审中心内部征求意见与审核,形成征求意见稿。参与制订本指导原则的专家名单见附录,在此一并致谢。三、主要内容与说明本指导原则分为六个部分,内容如下:(一)引言阐述了本指导原则的起草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二)疾病登记的定义介绍了登记的概念和类型,简要说明了疾病登记的优势和局限。(三)疾病登记数据的应用场景疾病登记数据可用于产生补充或关键临床证据,本章节列举了疾病登记常用的五个场景:产生补充或关键临床证据、为临床试验设计提供依据、作为单臂试验的外部对照产生临床证据、用于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和/或有效性评价、丰富临床试验的实施方式。此外,也说明了登记数据有时会涉及到以上多个应用场景,如基于疾病自然史的登记系统。(四)数据库的建立详细阐述了疾病登记的建立过程,包括疾病登记计划与设计;数据库构建;疾病登记数据的获取、录入与质量控制;数据库成熟;数据库融合与扩展;数据安全与伦理等方面的考虑。特别提到,在登记研究的早期阶段融入PFDD的理念,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改善临床实践,提升研发的质量和效率。(五)从临床研究角度对疾病登记数据的评估阐明疾病登记用于临床研究需要满足的条件和评估的要点。包括疾病登记研究目的的实现、系统建设的规范性、研究人群代表性、随访期、数据质量和数据使用的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估。(六)疾病登记数据的递交及与审评机构的沟通交流明确登记数据递交的数据标准要求,强调了和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交流的重要性和沟通的重点内容。附录提供了参考文献、中英文对照表、名词解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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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存在诸多挑战,探索更有利于患者参与的临床试验新模式将有助于提高罕见疾病药物研发效率。去中心化临床试验(Decentralized Clinical Trials,DCT)结合应用数字健康技术(Digital health technologies,DHT),可为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提供更加灵活、可及的新方法、新路径。为助力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落实“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指导科学、规范、可推广的DCT开展模式,药品审评中心起草了《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唐凌,崔欢欢联系方式:tangl@cde.org.cn,cuihh@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1月24日附件:《 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背景罕见疾病是指发病率/患病率极低的一组疾病的统称。罕见疾病以遗传性疾病为主,多数在儿童期发病,具有发生率低、病死率较高等特点,且大部分罕见疾病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手段,严重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存在诸多挑战:由于罕见疾病单病种人数少,患者居住分散,加剧了临床试验招募难度;不同类型的罕见疾病治疗方法的给药途径差异大(口服、静脉输注、皮下注射、鞘内注射等),试验流程复杂,访视方式多样,临床试验周期长,终点指标复杂,儿童等人群需要特殊保护等等,进一步加大了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难度。此外,一些罕见疾病患者疾病症状严重,行动不便,限制了患者到研究中心参与临床试验的意愿和能力。因此,探索更有利于患者参与的临床试验新模式将有助于提高罕见疾病药物研发效率。去中心化临床试验(DecentralizedClinicalTrials,DCT)是指通过远程医疗和移动/本地医疗来执行部分或全部试验相关活动在传统临床试验中心以外地点进行的临床试验。DCT可通过完全远程模式或者混合模式,结合应用数字健康技术(Digital healthtechnologies,DHT),为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提供更加灵活、可及的新方法、新路径。利用DHT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DCT,并在罕见疾病研究领域予以推广,将有助于药物临床试验触达更多患者,使患者不受地域限制地获得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机会;对于生活在边远地区,或存在读写障碍的患者,也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权利;有利于减轻受试者负担,增加受试者的代表性,打破传统受试者访视频次的限制。这些优势,既保障了患者权益,增强了对受试者的保护,同时,对于本身患者少、临床试验招募困难的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更是非常重要的助力。本指导原则将结合罕见疾病特征,对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过程中如何应用DCT提出建议,为罕见疾病药物研发中科学、规范地开展DCT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知。随着医学科学和临床试验的发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应用本指导原则设计和实施研究时,请同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ClinicalPractice,GCP)、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国际协调理事会(InternationalCouncilforHarmonisation ofTechnical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forHumanUse,ICH)和其他国内已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此外,DCT可能涉及多个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在实施DCT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开展罕见疾病药物DCT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否采用DCT元素,均应遵循GCP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以及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可溯源。其中,保护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高于对其他因素的考量。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过程中应用DCT元素不应增加受试者的安全性风险。除遵循GCP基本原则以外,在开展DCT时还需有以下关注要点:(1)遵循“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2)“切合目的”的原则;(3)遵循“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的原则。上述三项原则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要实现“以患者为中心”,势必需要做到“切合目的”,以患者需求为“目的”来进行DCT设计;做好“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保障临床试验质量,才能有效地实现“切合目的”。1.以患者为中心“以患者为中心”是DCT设计与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原则。在设计和实施DCT前,收集、倾听患者声音,了解特定的患者人群在参与药物临床试验中存在的难点与痛点,并以解决这些难点与痛点为目标而设计与实施DCT,并将这些信息可作为临床试验关键质量要素之一,纳入罕见疾病DCT试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概念。另一方面,需充分考虑受试者需求(例如,受试者有强烈的与研究者/研究医生面诊的沟通需求),不应为了降低临床试验的操作难度,或以损害临床试验质量为代价,而将必要的“中心化”临床试验流程/操作,改为“去中心化”。2.切合目的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DCT,应符合“切合目的”(FitforPurpose)的原则。DCT元素的适用性取决于(包括但不限于)特定试验人群、罕见疾病、评估类型、试验药物的特性(包括其开发阶段)、目前对其疗效和安全性特征的了解,以及其安全性风险是否可控。建议在临床试验规划阶段,对拟采用的DCT元素进行获益与风险评估。根据试验主要目的,并结合患者需求和试验药物特点,合理采用具备可行性的DCT相关元素,并对试验进行整体设计。3.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鉴于当前对罕见疾病的认知相对于常见疾病存在明显不足,相关研究缺乏,建议当计划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开展DCT时,在试验开展之前就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及早针对已知/潜在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同时,申办方还需具备对发生的未知风险进行及时监测和处理的能力。根据质量源于设计原则,建议申办方充分识别DCT模式和DHT应用过程中可能的关键质量要素变化,并对其进行获益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三、罕见疾病药物DCT的设计与实施为精巧地设计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并保证试验的顺利推进,在试验方案设计之初,就需要进行DCT框架设计,即在了解罕见疾病患者需求的基础上,预先设计在临床试验中的部分/全部环节采用哪些DCT方法/元素,之后按照该计划实施DCT。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设计中加入DCT元素需要仔细考虑目标罕见疾病适应症人群的独特需求。在设计实施框架时,可对以下要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考虑:•当在方案设计中计划利用DCT元素进行院外访视及数据采集时,如果涉及到采集与药物安全性和/或有效性评价相关的一些关键数据(如主要终点),需要预先进行充分评估和必要的验证,避免DCT的实施影响关键数据的质量。•选择符合研究目的的技术。例如,如果试验涉及可穿戴设备,则需确保该设备适合目标年龄组人群,且该穿戴设备的应用是“切合目的”(FitforPurpose)的。必要时,需在早期研究或者探索性队列中对所采用的技术进行验证。•确保语言与受试者理解水平匹配。由于罕见疾病中大多数涉及儿童患者,在开展儿科研究时,DCT元素应根据目标年龄段患儿的语言和理解水平进行调整。不同年龄段的患儿可能具有各自独特的需求,可采用灵活的方法,协助患儿理解和参与临床试验,例如可以在电子知情同意中设计动画来帮助患儿理解知情内容。•确保数据质量。由于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中的样本量可能很小,因此单个数据的质量应予以特别关注,确保数据可靠。例如,当受试者接受使用近医疗资源时,要确保受试者在研究中心以外所接受的医疗活动都能被合规地记录和追踪;再如,当受试者使用电子自报,电子日志,可穿戴设备时,需尽可能提高受试者使用的依从性,确保数据能被持续、完整地采集等。•开发数字化试验终点。在方案的设计中可以考虑应用DHT采集的数据作为试验终点。在经过充分验证的前提下,通过DHT持续、精准地采集高质量的客观数据,可能用于支持试验药物的有效性和/或安全性评价。•应用DHT开展适应性设计的临床试验。通过应用DHT,可以实现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中及时、持续地大量采集临床试验数据,从而有助于采用适应性试验设计,提高设计灵活性,缩短试验时间,提高研究效率。•提供充分的培训。对临床试验参与的各方进行充分的培训将有助于保障临床试验质量。培训可考虑包含以下内容:(1)针对整体DCT设计和实施流程,以及预估的关键风险因素和应对措施的培训。(2)针对DHT及其软件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和/或阅读操作手册以及模拟操作,保证各方熟练使用。熟练使用DHT设备和软件是保障DCT临床试验充分发挥其价值的基础。(3)针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培训。(4)针对安全性监测的培训,尤其是在计划开展远程访视时,需对如何进行药物安全性监测、不良事件收集,受试者可采取的紧急救助方式进行培训。需关注的是,DCT实施计划涵盖但不仅限于所使用的DCT元素的总结、使用目的、设计依据、任务范围和场景、实施方案概要、项目涉及的平台和软件、评估与验证的数据、数据管理和数据流程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培训和沟通计划等,还应在研究方案概述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内详述相关任务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项目实施的时间安排以及在试验中拟采取的行动。四、DCT元素的应用场景DCT的试验设计和DHT的应用为药物临床研发提供了全新的数字化模式。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DCT/DHT可应用于以下场景:1.受试者远程招募受试者招募是推进临床试验的瓶颈环节,在罕见疾病药物研发领域尤为突出。寻找合适的罕见疾病患者参与临床试验,不仅仅存在数量上的挑战,还涉及到患者对临床试验的理解和参与的意愿。DCT/DHT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招募过程中,可有以下应用:1.1研究中心外招募可考虑采用远程招募的形式让有需求的罕见疾病患者参与合适的临床试验。例如,可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和互联网传播的优势,可控且持续地传播真实的、及时的、易懂的药物临床试验相关信息;可通过患者组织、患者代表等渠道为罕见疾病患者提供药物临床试验相关信息;还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基于患者信息进行智能受试者筛查等。1.2研究中心内招募可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加速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招募。例如,采集多种电子源数据(如电子健康记录,电子病历、影像、检验检查、电子化临床结局评估(electronic ClinicalOutcomeAssessment,eCOA)、可穿戴设备等)进行融合治理,并通过对医疗文本内容进行处理,根据试验方案和医学规则构建智能化算法,将不同来源的患者信息与临床试验方案入排标准进行识别和匹配,快速筛选匹配符合条件患者。2.医患交流互动/患者教育医患交流互动和患者教育对于确保药物临床试验的成功和受试者安全至关重要。利用DCT/DHT,研究人员可更及时、更便利地提供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教育材料,以便向受试者充分解释试验的目的、过程、可能的风险和潜在获益,帮助受试者及其家庭了解临床试验的背景和重要性,获得更清晰、透明的信息。同时DCT/DHT所提供的更便捷的沟通方式,也有助于研究人员及时全面地倾听患者的声音,了解患者的需求并及时调整试验设计,促进罕见疾病患者及早参与到试验设计中。在临床试验中向受试者(包括其家庭成员)提供更频繁的医疗咨询和监测,有时可有助于减少临床试验的受试者脱落。医患交互平台有助于研究医生进行远程咨询和随访,同时也可利用平台将患者端的数据智能映射到电子数据收集管理系统(ElectronicDataCapture,EDC),协助形成完整的受试者数据链。3.电子知情同意电子知情同意是指采用多元化电子媒体的电子系统和程序,包括采用文本、图形、音频、视频去传达与临床试验有关的信息并获得知情同意记录。从呈现形式上而言,电子知情同意包括采用电子化与纸质混合形式或完全电子化形式。从过程上而言,电子知情同意可在研究现场进行,也可以远程进行,通过电话、视频、线上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当采用电子知情同意时,知情过程可通过网页、触屏设备等方式呈现和归档存储,并确保可被溯源。由于罕见疾病多发病于儿童期,因此在知情同意的过程中,采用多媒体交互模式,例如视频、音频、图表等方式,将更有利于儿童受试者的理解,帮助其充分知情。对于一些存在认知障碍(如神经发育相关的读写障碍)或书写障碍(原发性遗传性肌张力不全)的罕见疾病患者,可以引入监护人(代理人)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受试者权益。另一方面,参与临床试验的罕见疾病受试者数量少,分布分散,因此在进行知情同意签署、受试者招募、数据收集和处理等环节中,采用远程模式有助于降低受试者负担,特别是对于行动不便的罕见疾病受试者,通过远程化的知情同意方式,可以方便快捷地获知更新的知情同意书,并确保所有受试者都能及时地获知最新版本。在罕见病人群中使用电子知情同意应避免电子设备和程序的使用给这类患者带来进一步的困扰,需要确保程序的易用性,同时需要准备纸质知情以防受试者无法顺利操作设备。使用电子知情同意时,需预先进行评估和验证,对受试者做好使用说明介绍和必要的培训;充分告知受试者数据采集范围,访问权限等,在知情同意过程中,确保数据安全性及受试者(包括其监护人)隐私信息受到保护。4.临床试验的远程访视远程访视是指研究者及项目成员以在线方式,通过视频、音频或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等,实时与患者进行互动,完成方案要求的访视系列流程。远程临床试验访视是使试验更方便、使受试者更易参与的重要策略。药物临床试验是否适合完全使用远程访视或以混合试验方式进行访视,取决于评估流程和所需收集的数据。当计划采用远程访视时,可能需要对研究者、受试者开展额外的、针对如何进行或参与远程访视的培训,以确保远程访视时所执行流程和数据信息收集方法的一致性。计划远程临床试验访视或临床试验相关活动时,试验方案应规定何时适合与试验受试者进行远程访视以及何时应现场访视受试者。此外,试验方案还应规定如何评判和管理远程发现的不良事件。对需要紧急或现场关注的不良事件,方案应提供应对处理措施。5.试验药物的直达和回收罕见疾病受试者地理位置分布广泛,其中包括许多儿童患者,部分患者受疾病影响而行动不便,因此药物直达(DirecttoPatient,DTP)和远程药物回收对于罕见疾病患者而言是一种便捷且利于减轻受试者(包括监护人)负担的药物管理方式。在采用DTP时,需要充分考虑药物的类型和特性,例如,采用口服途径给药、保质期较长、常温储存的药物通常更适合采用DTP;对于需要注射或低温保存的生物制品,需谨慎评估DTP的可行性;对于采用静脉输注等需要医护人员操作的给药途径的药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DTP方式结合上门访视/当地医疗机构访视的方式,在受试者家中/就近进行治疗给药。在采用DTP前,研究者应确保受试者了解正确的用药和药品储存方式,并提前制定安全事件应对计划;建议定期评估药物治疗依从性。为确保药物管理的顺利执行,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明确药物管理计划,包括药物的配送、回收和安全处理,以及剩余药物的追踪和记录;同时预先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如发生超温)提出处理预案;此外,还需定期对药物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了确保试验药物质量,需要建立全流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温度控制、药物监测、破损药物处理等。对于DTP订单,应实施处方、确认、取药、发药、运输、签收、服药要求、受试者服药依从性跟进以及药物返还等全方位的质量控制措施。对于需要温控运输的药物,应建立实时温度监测系统,确保运输安全。6.数字健康技术的应用DHT是将现代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应用于医疗过程的新型现代化医疗方式,在药物临床试验中,可通过应用移动医疗或远程监护设备,实现对受试者信息的远程收集。6.1居家治疗性DHT居家治疗性DHT是指利用数字化产品,在患者家中进行疾病治疗和管理。数字化产品主要包括软件应用程序(如交互式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硬件设备和互联网连接设备等,可单独使用或与药物、其他设备和疗法结合使用,以优化对患者的护理。在药物临床试验中使用居家治疗性DHT时,需要考虑罕见疾病受试者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患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和治疗目标等),选择符合目的、适合受试者使用的DHT,且该技术需经过临床验证,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6.2数字测量与可穿戴设备可穿戴设备是指可以穿戴在人体上,监测和记录身体状况的智能设备。使用可穿戴设备,可以连续地采集罕见疾病患者日常生活中的测量数据。这些测量指标可以衍生为新终点或更新现有终点。在使用DHT收集数据作为终点时,需要仔细地计划和考虑,选择合适于目标患者群体的DHT,同时需要确保研究终点经过全面而充分的验证。在选择可穿戴设备时,还须考虑罕见疾病患者的依从性,确保受试者对穿戴设备的接受程度并可正确使用。当计划采用DHT收集的数据作为试验终点时,鼓励申办方从早期临床试验阶段即开展相关DHT验证工作,包括验证和确认DHT的性能,以确保其灵敏度、特异性、准确性、精密度,以及以该DHT在实践环境中所收集的数据作为试验终点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当疾病机制/症状具有相似性时,可以考虑从具有与罕见疾病相似疾病机制/症状的常见疾病人群中验证DHT设备,以及基于DHT收集的数据所开发的新型终点,建议申办方与药审中心及早进行沟通交流。7.远程评估/eCOA罕见疾病药物临床试验终点的远程电子化临床结局评估是罕见疾病药物DCT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DHT等方法实现测量的eCOA工具可以提供实时数据收集和监控,减少数据记录的错误和漏报,提高数据质量和完整性。临床结局评估(ClinicalOutcomeAssessment,COA)工具的开发包括开发新的COA工具、对已有COA工具进行翻译和/或文化调适、和对已有COA工具进行改进三种模式。由于罕见疾病药物研发的经验往往不足,缺乏可参考的既往案例,因此往往缺乏明确适用于该疾病患者群体的疗效终点。在开展远程评估或应用eCOA时,申办方需审慎考虑所应用/开发的eCOA工具的适用性。鼓励在药物研发早期开展eCOA的开发,并适时恰当地延续至后续临床研究和关键注册研究中。8.就近使用医疗资源上门医护或在居住地附近就医为会为罕见疾病患者提供更多便利,这对于儿童、老年、行动不便或存在免疫缺陷的患者尤为重要。上门医护或居住地附近医护包括多个场景,包括访视、生物样本采集、护理、给药与药品回收和仪器维护等多个方面。在采用上门或居住地附近访视和护理时,为了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及数据的科学、真实、可靠,应确保该医疗机构,包括其设备和人员,均经过相应资质评估和认可,有能力执行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相关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并接受培训。在研究者认为必要时,研究者/申办方可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相关人员了解临床试验的要求和标准。不论采用何种访视和护理方式,其诊疗及检查检验结果应及时传输给研究者以进行充分地评估,避免受试者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如在家中或居住地附近进行采样,需严格遵照实验室手册或者采集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样本采集质量,明确样本类型,采集时间和采集技术。对于需要温度控制的样本,应在适当的温度条件下进行运输,以保持样本的完整性。建立监测系统,追踪样本的位置和状态,以确保安全性。在制定上门或居住地附近医护计划时,方案中须清晰明确每次访视的安排,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一些需要医护人员操作的药物,例如静脉输注的药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结合DTP和上门给药的方式,在受试者家中进行治疗给药。为了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建议在给药后进行必要的观察,并进行随访,以监测他们的状态。需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临床试验均适合使用就近的医疗资源开展。例如,当试验药物采用静脉输注给药时,虽然从提高便利性角度出发,可考虑使用就近医疗资源,但由于静脉给药方式可能容易发生起病更急、进展更快、更严重的不良反应(如输液反应),因此在其安全性特征未经充分暴露的情况下,可能不宜采用上门医护或在居住地附近就医的方式;但如果是已上市产品开展临床试验以增加适应症的情形,考虑到临床实践中对该产品已有一定的使用经验,此时则可考虑使用就近医疗资源。再如,对于口服给药途径的试验药物,在其安全耐受性尚未被充分了解的早期临床试验阶段,一般不宜采用就近医疗资源的方式;当早期研究显示试验药物的治疗窗较宽,剂量限制毒性(DoseLimitingToxicity,DLT)较高,所接受的治疗剂量与DLT/最大耐受剂量(MaximalTolerableDose,MTD)之间存在差距时,则可能适合采用上门医护或在居住地附近就医的方式。9.受试者的安全性监测一些罕见疾病的特定症状和对药物的反应可能需要更频繁和持续的监测,而传统临床研究可能无法满足这种需求。开展DCT进行安全性监测,申办方可使用DHT对受试者的安全性进行实时监测与报告,例如通过受试者的手机APP、远程访视平台或可穿戴设备,实时采集受试者安全性数据并直接传递给研究者。在开展DCT时,申办方需要制定明确的安全监测计划,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主要研究者负责做好受试者的安全监测。建议在计划中明确何时、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如何收集安全性数据(包括受试者报告不良事件的方式)。需注意的是,在计划开展DCT时,申办方须向受试者特别强调在何时/何种情况下(例如发生特定不良反应时)应该寻求当地医疗援助,以及后续治疗流程,例如在某家特定医疗机构就诊、获取/沟通后续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调整(例如减量、暂停、终止治疗)的方案等。如果在DCT或试验药物使用期间出现重大安全性风险,申办方必须立即停止DCT,并及时通知监管部门、伦理委员会以及所有研究者,予以谨慎和充分的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可继续临床试验。五、实施过程中需关注的问题当前DCT在我国药物注册临床试验中的应用经验有限。作为一种新兴的临床试验技术,在DCT/DHT的应用实施过程中,须关注其可能带来的未知风险,以便在保障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保证数据可靠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新技术、新方法的优势,促进、推动创新性的罕见疾病药物研发。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DCT/DHT时,建议申办方关注以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预先明确DCT各方职责及沟通渠道应用DCT模式开展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时,申办方、临床研究机构与研究者、伦理委员会等临床试验各方需履行GCP以及其他法规文件规定的职责义务。除此之外,当开展DCT时还可能涉及众多DCT服务供应商、当地医疗资源(包括就近医疗机构和上门医护)等相关方。当药物临床试验在研究中心以外开展和/或由其他服务供应方参与时,须在临床试验开始前明确申办方、研究者和任何其他各方的具体职责。申办方在DCT中的职责与传统的基于研究中心的临床试验相同,协调与管理临床研发过程中的DCT活动,为各个DCT元素建立可行的操作流程;申办方可采用适应的措施确保参与患者的多样性,制定科学的数据管理计划(Data ManagementPlan,DMP),确保数据的可靠和稳健,在试验方案中描述如何实施DCT的相关操作。在药物临床试验中,研究者承担受试者医疗护理和安全的责任;申办方承担对临床试验的实施进行充分监督的责任。在DCT中,研究者和申办方在履行职责的过程可能存在挑战,因此须预先建立所有相关方之间(包括受试者、研究者、申办方和任何服务供应商)有效的沟通渠道;所有相关方均应随时了解和履行其与临床试验实施相关的职责和信息;须预先制定紧急情况下的有效沟通计划,以便所有相关方可以及时共享信息并迅速应对紧急情况。申办方须在临床试验开展前确保受试者已充分了解研究中的沟通途径和联系方式(例如,发生紧急医疗事件时的联系人,发生器械故障、家庭访视问题等时的联系人等)。2.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在计划开展DCT时,可能存在DCT相关的潜在风险和挑战。例如,如何保障数据的完整性、隐私和安全,以及如何开展远程数据收集和监控管理等。在计划实施DCT时,建议申办方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DCT中与数据质量、隐私和安全相关的潜在挑战,建议制定应急预案,以尽量降低相关风险(例如DHT故障可能导致数据丢失或损失、计划访视的中断)的影响,并确保对试验进度和患者安全的影响降至最低。若出现DCT计划或实施过程变更,应该描述和记录在研究过程中出现变更的时间和原因、决定变更的过程、负责变更的个人或群体,以及进行变更后对试验的影响和后续行动计划。3.关注合规性与数据安全DCT采用新方法、新模式,涉及受试者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及其他合规问题,需在传统临床试验实施基础上,对DCT流程进行特别考量。DCT可能涉及多个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在实施DCT时,应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临床试验需求进行必要的授权,例如在DCT中,若需要委托服务供应商提供DTP服务,需要研究机构和研究者向DTP服务供应商授权;当计划使用就近医疗资源时,需确认其资质,必要时通过研究者对当地或上门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授权,以确保其能够提供符合方案规定和标准的医疗服务;再如在进行远程电子知情同意时,可能需要受试者提供电子签名。在使用DHT相关工具(例如远程医疗、实时视频会议、电子健康记录、可穿戴设备)时,需关注是否存在冲突的数据隐私安全法律法规,实施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以确保受试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4.关注数据可溯源性在DCT的实施过程中,申办方需关注并确保所产生的数据被良好、真实、完整地记录,且可被溯源。申办方应对DCT系统的源数据、源文件在试验实施前进行明确定义,必要时可与研究机构/研究者协商确定或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申办方、临床研究机构/研究者、服务提供商、受试者等各相关方均应对各自所涉及的源数据、源文件进行良好的记录和保存。DCT系统的源数据、源文件应当能够充分地重建和评价临床试验相关过程,反映受试者保护、方案执行、数据记录、结果报告等方面情况,在需要时以供查阅,以满足监查、稽查和检查的需要。临床试验必备文件的管理应遵循GCP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保存的必备文件的完整、可读,并应监管机构的要求可直接查阅。5.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在新技术、新方法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早期实施阶段,由于缺乏相关经验,可能存在一些未知风险,因此建议申请人/申办方在计划将DCT元素及DHT纳入临床开发计划中时,及早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并在整体的实施过程中,与药审中心保持密切的沟通。当在临床试验中采用新技术、新模式等相关元素时,申请人应在方案中阐述其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并与药审中心形成共识。药审中心鼓励申请人继续探索和开发多方合作的新研究方法,实施的新技术,以支持以患者为中心的罕见疾病药物研发。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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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patology; 76(Supplement1): S1479, 2022.《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一、起草目的由于新冠疫情大流行的影响,以及数字健康技术(DHT)的进步,业界积极探索在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的模式(DCT),成为临床试验各方提升试验效能的关键举措。结合罕见病自身具有患者居住分散、给药途径差异较大、临床期间访视频次以及访视方式多等特征,DCT可为罕见疾病的临床试验提供更加灵活、可及的新路径。本指导原则旨在结合罕见疾病特征,对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过程中如何应用DCT提出建议,为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科学地开展DCT提供参考。目前ICH E6(R3)附件正在起草中,重要内容涉及DCT相关规范。同时,国外严格监管机构(Stringent Regulatory Authority,SRA)近期已发布相关技术指南,对实施DCT提出全方位建议,可为该指导原则的撰写提供借鉴与思考。二、起草过程(一)起草前期调研论证情况目前,部分国外严格监管机构已对DCT给予政策指导。例如,FDA于2023年5月发布《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指引(征求意见稿)》(Decentrialized ClinicalTrial forDrugs, BiologicalProducts, and Devices: Draft Guidance for Industry, Investigato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EMA于2022年12月发布了《临床试验中去中心化元素的建议书》(Recommendation Paper on Decentralised Elements in Clinical Trials),均对DCT的科学规范实施提出全方位建议。前期工作中,课题组全面研究了FDA和EMA等国外严格监管机构关于DCT实施的指导建议,与临床试验机构以及行业多方论证DCT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合理性。经充分研究,鉴于在中国全面实施DCT尚未成熟,以及在罕见病研发领域实施DCT的需求最为迫切,因此将题目限定为《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的技术指导原则》。(二)指导原则制定或修订情况本指导原则由临床试验管理处牵头,工作小组由学术界、制药行业界和监管机构代表共同组成,保证指导原则科学、规范、可实施。指导原则的起草工作自2023年9月启动,分别于2023年10月和11月形成大纲与初稿。三、起草思路为解决罕见疾病药物研发中面临的患者人群少、分布广泛、随访频率高等关键问题,借助DCT灵活、可及的临床试验模式,不仅可以提高罕见疾病药物研发效率,优化患者体验,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保护受试者。指导原则参考借鉴美国和欧盟发布的DCT技术指南,按照常规试验流程,对罕见疾病药物DCT模式中的可应用场景和元素进行逐条详细说明,并提出在具体应用过程中需关注事项。指导原则符合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强调遵循GCP,与ICH指导原则无冲突。四、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分为五部分,内容如下:(一)背景阐述了本指导原则的起草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二)开展罕见疾病DCT的基本原则介绍了在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中应用去中心化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各方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1.遵循GCP基本原则;2.“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3.“切合目的”的原则;4.“基于风险的质量管理”的原则。(三)DCT的设计与实施该部分对DCT实施计划的设计要点进行说明,列明DCT实施计划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四)DCT的应用按照临床试验常规流程,DCT的应用作为指导原则的重点章节详细介绍了DCT/DHT可应用的场景,以及在具体环节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主要包括:1.受试者远程招募(医疗中心外招募、医疗中心内招募),解决罕见病临床试验的招募难题;2.患者互动/教育;3.电子知情同意(包括电子与纸质的混合形式或完全电子化形式,以及儿童知情同意应考虑儿童的认知与理解水平);4.罕见疾病临床试验的远程访视(应针对性的考虑所收集的数据以及所需的评估程序,以及对研究者和受试者开展额外的培训);5.试验药物的直达和回收(充分考虑药物的类型和特性、制定安全事件应对计划、明确药物管理计划,建立全流程的质量控制体系);6.数字健康技术的应用(居家治疗性DHT和数字测量和可穿戴设备,在使用DHT收集数据作为终点时,应选择合适于目标患者群体的DHT,同时确保研究终点经过全面而充分的验证。);7.远程评估/eCOA(在罕见病临床研究中,申办方需审慎考虑所应用/开发的eCOA工具的适用性);8.就近使用医疗资源(对适用性进行合理评估、确保就近医疗机构,包括设备和人员,均应经过相应资质评估和认可,有能力执行临床试验相关职责和功能、相关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并接受培训、运输样本应确保其质量。);9.罕见疾病的安全性监测(制定明确的安全监测计划,明确何时、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如何收集安全性数据。若出现重大安全性风险,应立即停止DCT,并报告监管部门、伦理委员会与所有研究者。)(五)实施过程中需关注的问题介绍了临床试验各方职责、应具备稳健风险管理计划、关注合规性和数据安全、关注数据可溯源以及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交流等。五、需要说明的问题指导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强调遵照GCP,对于DCT中可应用场景与相关元素进行详细说明,与FDA和EMA已发布的技术指南框架内容大体一致。由于DCT引入DHT,以及传统临床试验未涉及的电子系统和流程,而FDA与EMA也先后发布电子数据/电子系统相关指南构成对DCT指南的有力补充。为保证在中国境内DCT临床试验数据的合规性和可溯源,本指导原则在第五章节“实施过程中需关注的问题”对于合规性、数据安全性与数据可溯源性进行原则性要求,进一步保障指导原则的全面科学,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全国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我省中药饮片监督管理,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我局根据科学进展、行业发展实际和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对《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8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438391981@qq.com,邮件标题请注明“中药饮片标准管理办法意见反馈”。附件:1-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3-反馈意见表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4日附件1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的制修订和发布,促进四川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药监局关于鼓励企业和社会第三方参与中药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 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的制修订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和适用性”的原则,促进四川中药饮片质量持续提高,满足四川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第三条(指导思想) 中药饮片标准研究应当坚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注重中医理论指导下的临床应用经验,发挥中医药防病治病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满足临床需求。第四条(适用范围) 可收入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的品种及炮制方法,包括:(一)具有四川地方炮制特色的中药饮片;(二)中医临床用药特色显著的中药饮片;(三)使用新型炮制装备并符合中药炮制理论的中药饮片及炮制方法;(四)其他符合中医药理论的中药饮片。第五条(工作机制) 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六条(鼓励机制)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检验机构、科研院校、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积极参与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研究并对标准提出合理的制修订建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在中药饮片标准征求意见或公开发布时,同时公开标准起草单位、复核单位和参与单位等信息。鼓励企业按照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参与中药饮片标准的制修订,不断提升饮片质量标准,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鼓励标准起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七条(省局职责)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组织管理全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管理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工作;(二)组织实施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的制修订;(三)发布和废止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下设中药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标办”)和中药标准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中药标准管理办公室承担省局(标准委)工作的日常事务。中药标准专家管理办公室设立在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第八条(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职责)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省级中药饮片标准技术审核和检验复核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拟订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管理工作制度;(二)协助省局制修订省级中药饮片标准;并适时修订编撰《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三)负责省级中药饮片标准的技术审评及审评专家的组织协调及服务保障工作;(四)负责省级中药饮片标准复核工作,对饮片标准中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估;(五)负责省级中药饮片涉及的对照药材、对照品的标定工作。中药标准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上述一至三项工作;中药(民族药)检验所负责四、五两项工作。第九条(其他部门职责) 省局各相关部门、直属单位,各市州市场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辖区内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标准立项与研究第十条(政府立项) 根据四川省中医药法实施条例、省委省政府中医药发展规划或四川省药品安全规划等,省局负责全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立项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将标准起草任务委托给符合要求的单位。第十一条(自行立项) 省内合法登记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均可自行组织开展中药饮片研究工作,起草中药饮片标准。研究单位可在开展标准研究工作立项前、研究过程中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标办或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专家办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交流。第十二条(立项建议)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检验机构、科研院校、医疗机构或者个人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建议内容应具有明确目标和可行性,如标准制定或修订的背景和理由,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等。第十三条(技术要求) 饮片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拟定标准的质量全面负责,应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研究,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形成中药饮片标准草案。标准体例及内容应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有关通用技术要求和《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的格式和用语,做到用词准确、语言简练、逻辑严谨,避免产生误解和歧义。第十四条(资料格式要求) 自行立项进行中药饮片标准研究的单位完成标准起草研究工作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整理规范,向省局提出中药饮片标准发布申请。申请资料纸张统一用国际标准A4型规格,字体采用简体中文宋体,字号不小于小四号,除红头申请文件之外,每项资料均应有封面并单独装订。封面标明资料项目名称、申请人(盖章)、申请日期、试验单位名称(盖章)、地址、联系电话、试验负责人姓名(签字)、试验起止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联系人姓名、电话(含手机)等。涉及到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应提交备查,包括必要的数据、图谱、彩色照片、参考文献等。送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标准复核的3批样品,应与申请资料中自检报告的样品同一批号。第十五条(申请资料内容要求) 饮片标准申请资料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新饮片标准申请资料目录清单:(一)申请文件(红头)(二)综述材料1.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性文件。2.研究现状及立题依据3.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承诺书4.研究及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5.其他必要的证明性材料(三)药学研究资料1.药材研究资料(含药材资源评估报告)2.工艺研究资料(含工艺验证资料)3.包装及稳定性研究资料4.饮片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5.样品自检报告6.其他必要的研究资料(四)安全性研究资料(适用于毒性药材品种,一般为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的品种)1.单次给药毒性研究资料2.重复给药毒性研究资料修订饮片标准申请资料目录清单:(一)申请文件(红头)(二)综述材料1.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性文件。2.研究现状及立题依据3.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承诺书4.研究及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5.其他必要的证明性材料(三)药学研究资料1.饮片质量标准草案及修订说明2.修订标准涉及的相关试验、验证资料;3.样品自检报告4.其他必要的研究资料提出现行饮片标准修订的单位一般应为该标准起草单位,或由3家以上中药饮片生产单位联合提出申请。第十六条(标准品管理) 在中药饮片制修订工作中,对需要新增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研究单位应及时与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进行沟通,做好标准物质相应的研究、制备等工作。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按照国家标准品管理有关要求,做好标准品的标定等相关工作,标定结果报中检院备案。第四章 审查发布第十七条(制修订程序) 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按照标准起草、技术审核、标准复核、草案公示、合规性审查、批准发布的程序进行。第十八条(外部流程) 标准起草单位将拟增修订品种资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标办(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A区404办公室,电话028-86633656),或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第十九条(内部流程) 中标办收到资料后,按要求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资料,移交至专家办。申请单位按照专家办要求提交电子资料(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邮箱:scszybz@163.com)。不符合要求的资料,退回申请单位。第二十条(工作程序) 专家办进行资料审核,并组织审评专家对中药饮片标准草案、标准物质及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对需进行标准复核的(新增饮片品种、饮片规格或修订检测方法等),专家办通知申请单位提请标准复核。完成标准复核后,专家办根据审评意见,标准复核结果等,拟定综合审查意见及中药饮片标准征求意见稿,报省局中标办公开征求意见。未通过的,通知申请单位,并阐明未通过理由。第二十一条(标准公示) 中药饮片标准征求意见稿一般通过省局官方网站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七天至一个月。反馈意见涉及技术内容的,中标办将意见发送至专家办,由专家办组织标准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单位进行研究,经技术审评后报省局决定是否再次公示。第二十二条(合规性审查) 对公示期满,没有收到异议的中药饮片标准,中标办提请省局法规处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二十三条(标准发布) 完成合规性审查的中药饮片标准,中标办报请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发布。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保密义务) 参与中药饮片标准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标准工作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及数据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职责) 中药饮片标准起草单位或者牵头单位应当保存标准研究过程中所有样品信息、原始记录、图片等资料及凭证,样品、标本均应留样存档、保留备查。第二十六条(现场检查) 在标准审查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对标准起草、研究单位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情况。第二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处理)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省局发布标准的,省局废止相应标准,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标准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民族药饮片) 四川省民族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按照此管理办法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6〕125号)、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四川省中(藏)药材及饮片标准制修订审评工作流程的通知(川药监办〔2019〕45号)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2《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药饮片作为中药产业的三大支柱之一,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既是中医临床处方用药形式,又是中成药生产的基本原料,是中医药产业发展中的战略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级中药饮片标准,促进四川省中药饮片传承创新发展,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目的原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十条“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于2016年印发实施《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125号)。该《管理办法》在全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中,首次将省级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纳入了常态化管理,规范了省级中药饮片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高了全省中药研发、生产企业对中药饮片的研究积极性,推动了中药饮片研究成果转化,促进了全省中药饮片行业传承创新发展。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颁布实施后,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推动中医药发展的举措。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关于印发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9〕15号);2020年4月,四川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0〕7号)等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精神,根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结合《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及国家药监局相关规章制度的发布修订情况,省局中药标准管理办公室于2023年4月启动了《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二、起草过程2023年5月,省局中药标准管理办公室召开了中药饮片研讨会,与省内部分中药饮片研发、生产单位的专家代表、中医界代表就四川省中药饮片高质量发展进行商议,对《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提出建议。6月-10月,省局中药标准管理办公室起草了《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反复多次向省内专家征求相关意见,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最终形成本征求意见稿。三、主要内容和说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分为30条,内容依次为:总则、职责与分工、标准立项与研究、审查发布、监督管理五个部分,重点内容说明如下:(一)总则。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机制、鼓励机制等。鼓励标准起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二)职责与分工。明确了四川省级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各部门职责与分工,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保障中药饮片标准符合“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和适用性”原则。(三)标准立项与研究。明确了标准研究立项有两种途径:一是省药监局立项,使用省财政经费进行中药饮片标准研究;二是科研单位或企业自行立项进行中药饮片标准研究。两种方式仅为科研经费来源不同,但是研究工作均应按照《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进行。明确了申报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以及无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以外的标准物质管理要求。(四)审查发布。明确了标准审查发布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五)监督管理。明确了标准制定工作中的保密义务、档案管理职责、现场检查等职责。特别强调了对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情况的处理方式。附件3《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单位名称/专家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原文位置(第几页第几条)原文内容修改建议和意见修改理由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四川省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九批)的公告(2023年第3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及国家药品标准制定相关程序,我局已组织完成炒菟丝子(南方菟丝子)配方颗粒等16个品种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审定,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九批)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4日江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九批)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1JXYBZ-PFKL-2023001炒菟丝子(南方菟丝子)配方颗粒2JXYBZ-PFKL-2023002冬瓜子配方颗粒3JXYBZ-PFKL-2023003煅磁石配方颗粒4JXYBZ-PFKL-2023004龟甲胶配方颗粒5JXYBZ-PFKL-2023005滑石配方颗粒6JXYBZ-PFKL-2023006炒柏子仁配方颗粒7JXYBZ-PFKL-2023007煅自然铜配方颗粒8JXYBZ-PFKL-2023008茯苓皮配方颗粒9JXYBZ-PFKL-2023009红曲配方颗粒10JXYBZ-PFKL-2023010建曲配方颗粒11JXYBZ-PFKL-2023011绿豆配方颗粒12JXYBZ-PFKL-2023012蜜金樱子配方颗粒13JXYBZ-PFKL-2023013胖大海配方颗粒14JXYBZ-PFKL-2023014千里光配方颗粒15JXYBZ-PFKL-2023015仙灵脾配方颗粒16JXYBZ-PFKL-2023016赭石配方颗粒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公告 江西省
  •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贵州省中药民族药药材标准(2019年版)》(第三册)《贵州省中药民族药饮片标准(2019年版)》(第二册)第二批的公示

    为了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贵州省中药民族药药材标准(2019年版)》(第三册)第二批46个品种、《贵州省中药民族药饮片标准(2019年版)》(第二册)第二批53个品种质量标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请相关单位在公示期内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附相关说明及实验数据,及时来文来函,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公示期满后,不予受理。附件:1.《贵州省中药民族药药材标准(2019年版)》(第三册)第二批46个品种质量标准 2.《贵州省中药民族药饮片标准(2019年版)》(第二册)第二批53个品种质量标准 (联系人:王国徽;联系电话:0851-86824330;邮箱:184592487@qq.com)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3日附件1《贵州省中药民族药药材标准(2019年版)》(第三册)第二批46个品种质量标准序号名称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灵香草质量标准公示稿17五香血藤质量标准公示稿32桉叶质量标准公示稿2龙血竭质量标准公示稿18舞花姜质量标准公示稿33案板芽质量标准公示稿3麻骨风质量标准公示稿19西南黄芩质量标准公示稿34白茄根质量标准公示稿4曼陀罗子质量标准公示稿20喜树叶质量标准公示稿35蓖麻叶质量标准公示稿5猕猴桃质量标准公示稿21香茅质量标准公示稿36蚕茧质量标准公示稿6魔芋质量标准公示稿22响铃草质量标准公示稿37刺楸皮质量标准公式稿7木莓质量标准公示稿23小种三七质量标准公示稿38楤木质量标准公示稿8南天竹子质量标准公示稿24缬草质量标准公示稿39地蜂子质量标准公示稿9牛耳岩白菜质量标准公示稿25血三七质量标准公示稿40滇丹参质量标准公示稿10泡参质量标准公示稿26一支箭质量标准公示稿41丁香油质量标准公示稿11忍冬叶质量标准公示稿27银莲花质量标准公示稿42肺筋草质量标准公示稿12山刺莓质量标准公示稿28支柱蓼质量标准公示稿43古羊藤质量标准公式稿13守宫质量标准公示稿29竹根七质量标准公示稿44贯叶连翘质量标准公示稿14土大黄质量标准公示稿30紫玉簪质量标准公示稿45滚山珠质量标准公示稿15梨质量标准公示稿31矮陀陀质量标准公示稿46金雀花质量标准公示稿16苦檀子质量标准公示稿附件2《贵州省中药民族药饮片标准(2019年版)》(第二册)第二批53个品种质量标准序号名称序号名称序号名称1一支箭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9肺筋草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7木莓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银莲花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0古羊藤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8南天竹子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支柱蓼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1贯叶连翘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9牛耳岩白菜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朱灯心草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2滚山珠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0泡参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5竹根七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3金雀花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1忍冬叶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6紫玉簪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4酒赤芍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2山刺莓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7矮陀陀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5苦参炭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3石菖蒲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8桉叶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6苦檀子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4守宫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9案板芽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7梨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5熟地黄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0白茄根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8灵香草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6土大黄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1蓖麻叶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29龙血竭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7五香血藤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2蚕茧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0鹿胶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8舞花姜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3刺楸皮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1麻骨风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49西南黄芩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4楤木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2曼陀罗子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50喜树叶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5大皂角炭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3猕猴桃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51香茅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6地蜂子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4棉大戟质量标准公示稿52响铃草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7滇丹参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5魔芋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53小种三七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18缬草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36血三七饮片质量标准公示稿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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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启用湖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信息上报系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适应新形势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管需要,更好地处置处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期间的安全性信息,及时控制临床试验过程风险,现结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安全性信息处置指南》,我局新建了“湖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信息上报系统”。前期,该系统已在部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方进行试点使用。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11月2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办者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时,应登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按照《湖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信息上报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在线填写严重不良事件格式化表单内容(具体要求可参考《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八条要求,“申办者应当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终止或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终止/完成报告时,应登录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按照《湖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信息上报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选择相应“报告类型”,上传盖章版临床试验终止/完成报告扫描件,确认无误并勾选法律声明后提交,即完成报告。三、申办者报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或者终止/完成报告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时限和内容填报要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配合申办者做好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工作,省局在年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或者临床试验项目检查时,将从“湖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信息上报系统”中抽查部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现场核实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与临床试验源数据的一致性。四、如遇系统、网络问题等特殊情况时,可酌情通过线下渠道寄送加盖公章的纸质报告表。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9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处(备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联系电话:027-87111665(业务工作)15927205850(系统技术工作)附件:湖北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信息上报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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