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药房废弃药品回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社会药房回收废弃药品,通过逆向物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或污染环境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废弃药品是指居民家庭和个人超过有效期药品、未超过有效期但由于储存保管不当已变质或被污染的药品、以及废弃不再使用的剩余药品等。废弃药品严禁销售使用。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不合格药品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法规文件 文书页数:4页 更新时间:2021-08-23

应用地区:湖北省 应用岗位:执业药师;药品质量管理员;药品质量负责人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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