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规程》

为规范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药品(含医疗器械、 化妆品, 下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币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4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新政办发 (2019) 93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 (2021) 3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药监办 (2019) 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文书类别:药品/文件依据/技术指导 文书页数:15页 更新时间:2023-11-02

应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应用岗位:药品监督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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