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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药监稽处〔2024〕76202400001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固得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20746532265G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永政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2.132287万元,罚款73.2825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6-07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020051028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药监稽处〔2024〕762024000013号
当事人:上海固得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6532265G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188弄4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政
2024年1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泖亭路188弄49号102室的生产地址开展监督检查,查见“个性化基台及螺钉”的销售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3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取得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051104号),生产范围为Ⅱ类17-06口腔义齿制作材料。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023年7月27日至2024年3月24日,当事人以60-69元/件不等的价格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个性化基台及螺钉”(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233170724、国械注准20223171323、国械注准20233170886)175件,购进金额为人民币10626元。
2023年8月3日至2024年3月29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个性化基台及螺钉”以100-280元/件不等的价格全部销售,且已被使用完毕。
上述“个性化基台及螺钉”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257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1322.87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证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个性化基台及螺钉”的产品注册证、采购出库单、采购对账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采购协议、供应商的情况说明、个性化基台及螺钉”的销售协议、销售对账单、销售汇总表、使用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使用单位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年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沪药监稽听告〔2024〕762024000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个性化基台及螺钉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贰拾贰元捌角柒分;
2.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贰仟捌佰贰拾伍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07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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