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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黄处〔2024〕01202400037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新瑞医疗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717869045G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ZhipingLi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5-24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351232550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4〕012024000376号
当事人:上海新瑞医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9045G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01-1室、101-3室、201室、3层、4层
法定代表人:Zhiping Li
2024年02月22日,我局接市民举报,称上海新瑞医疗有限公司在美团宣传“贝那鲁肽注射液”,发布处方药的广告,要求查处。经查,当事人于大众点评平台发布产品“菲塑美减肥笔”相关广告,广告宣传产品全称为“菲塑美贝那鲁肽注射液”,为处方药。我局于2024年03月0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上海新瑞医疗中心,登记号:71786904531010331A1002。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2日,在大众点评平台发布“菲塑美减肥笔”相关广告,原网页地址为:https://g.dianping.com/app/app-page-aesthetic-medicine/shopactivity/detail.html?activityid=315384&feedtype=2&pushEnabled=0&shareid=oVGoblzQgM_1709184172。包含产品“贝那鲁肽注射液”图片及“菲塑美减肥笔”、“国内获批减重适应症减肥药”、“选择减重笔的理由;随餐给药,轻松高效;内脏脂肪+皮下脂肪双减;改善肥胖,健康安心”等文字宣传内容。
广告页面中所介绍的“菲塑美减肥笔”,实际产品名称为“贝那鲁肽注射液”,生产单位: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230042;剂型:注射剂;规格:4.2mg(42000U)(2.1ml)/支(预填充注射笔)。上述药品用于成人体重管理,经皮下注射给药。涉案产品为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上述网页文字及图片均为当事人自行编辑发布,为当事人自行运营,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发布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9日下架相关网页。该网页上线期间,点击量统计为144次,期间无顾客通过广告到访门诊开具上述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广告网页截图、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黄听告〔2024〕01202400037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及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计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国家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职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患者只有通过医师的检查诊断,凭医师开具的处方购药,按照医师指导的方法合理用药,才能保证达到防止疾病、保护健康的目的。因此,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其宣传对象必须是具有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士。
本案中,当事人在网络页面对处方药“贝那鲁肽注射液”作广告,其广告宣传受众为不特定对象。上述广告发布行为会对没有专业医学、医药知识的普通患者和消费者的选择产生影响,不能保证用药的科学、正确、合理、安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及《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查,自行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5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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