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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嘉处〔2024〕14202400026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皇妃(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3MA1GK8UPX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戴芳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1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改正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3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8072443690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嘉处〔2024〕142024000265号
当事人:皇妃(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3MA1GK8UPX6
住所(住址):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7068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戴芳
2023年12月25日,本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淘宝店铺销售的护肤品套装标题中包含“敏感肌肤专用”,该宣传为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化妆品,于2013年在淘宝开设店铺“敏感肌肤专业修护师”并投入使用。2023年4月,当事人在上述平台对外销售“敏感肌肤专用护肤品去舒缓红血丝补水修护复角质层增强厚乳霜”,同时对外发布广告宣传该款护肤品具有“敏感肌肤专用”功效,售价从68元至358元不等,累计销售涉案物品10单,合计金额1983.14元。
经核查,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内宣传“【适用肤质】适合敏感肌、痘痘肌等各种肌肤类型”、“【核心成分】专为敏感肌肤研发”、“舒缓”、“修护”等文字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上述涉案产品具有“适用敏感肌”“舒缓”“修护”功效。经查询化妆品备案信息网站,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未经过任何功效备案。
另查,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内对外宣传产品“医用冷敷贴”、“医用级敷料”、“医药级成分”、“医用面膜使用前后对比”等文字内容。
上述广告内容均由当事人从1688平台店铺“梵茜曼琳(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拷贝修改并对外发布的,广告系当事人自行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广告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产品宣传页面、整改情况、协查函、功效宣称备案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
本局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嘉罚告〔2024〕142024000265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于案发后下架了涉案产品,停止发布涉案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情形,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各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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