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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5481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益丰玖合大药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MACM5MAA1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加松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0.002000万元,罚款0.2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2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3371151476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3005481号
当事人:上海益丰玖合大药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CM5MAA11
住所:浦东新区北蔡镇陈春路285号1,1夹层,287号1,1夹层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陈加松
经查,当事人在浦东新区北蔡镇陈春路285号1,1夹层,287号1,1夹层经营店招为“益丰大药房”的药店,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CA0141083)。2023年7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盐杜仲(生产企业:湖南振兴中药有限公司;规格:100克/瓶;批号:22110109)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25日,本局收到浦东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抽20230404)显示性状项目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随即反馈至总部,当天即下架不合格批次的盐杜仲,并申请复检。2023年10月7日,本局收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对该药品复检后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F202313599),显示性状项目检验结果仍不合格。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14日经总部统一协调从上海益丰玖阳大药房共调拨5瓶批号为22110109的盐杜仲,验收结论为合格。
当事人所销售的盐杜仲药品,其中用于抽检4瓶,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对外销售1瓶,销售价格为20元/瓶。故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元,货值金额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该药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验收后该药品的温湿度储存情况、养护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证明。
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230054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涉案药品检验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涉案药品风险性较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涉案药品数量较小或者未销售的,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危害人体健康,无社会影响等6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同时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2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仟圆、违法所得贰拾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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