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上海市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30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颖通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8MA1JMX3H4Y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颜斌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8802843660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4308号
当事人:上海颖通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K7D6P
住所(住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辉路555号2幢2层24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颜斌
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2月15日,在天猫平台注册有一家网店,店铺名称:LAURA MERCIER罗拉玛希官方旗舰店,网址为:lauramercier.tmall.com,主要销售粉饼、卸妆油、洗面奶等化妆品;在抖音商城平台注册有一家网店,店铺名称:Versace范思哲香水官方旗舰店,网址为:https://v.douyin.com/idwaNPkU/,主要销售香水等。
2023年5月起,当事人在上述天猫店铺中销售的“【官方正品】LauraMercier罗拉玛希洁面乳温和清洁毛孔洗面奶”(简称:洗面奶)(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51879577871&rn=12908bbc366526d7ede6d9eadbc24526&spm=a1z10.3-b-s.w4011-24936463632.149.1042246be9LU4Q&skuId=4700659928086)的产品标题和产品主图中宣传其为“温和”,产品详情中宣传其为“功效:舒缓肌肤”;当事人在上述天猫店铺中销售的“【会员专享】¥30体验爆款散粉裸感定妆享30元礼券”(简称:散粉)(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7210115 16869)的产品详情中宣传其为“适合肤质:任何肤质”。2023年8月起,当事人在上述天猫店铺中销售的“【官方正品】LauraMercier罗拉玛希焕肤磨砂膏面部温和去角质”(简称:磨砂膏)(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5145740 8685)在产品标题中宣传其为“温和”。2023年10月起,当事人在上述抖音商城店铺销售的“【李现代言】Versace范思哲同名男士淡香水中性香生日送礼官方正品”(简称:香水)(https://haohuo.jinritemai.com/ecommerce/trade/detail/index.html?id=3557649264391912004)产品详情中宣传其为“适合肤质:所有肤质”。2023年11月,当事人客服与举报人的聊天记录中,当事人客服宣传上述天猫商城店铺销售的“【官方正品】Laura Mercier罗拉玛希散粉定妆裸感蜜粉持久29g”(简称:蜜粉)(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651522704668)产品具有“控油”功效。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洗面奶、散粉、磨砂膏、蜜粉及香水产品均为进口普通化妆品,其中散粉和蜜粉产品为颜色不同的同一产品。上述四款产品均由当事人向广州XX贸易有限公司进货,均为进口普通化妆品。其中,上述洗面奶在备案凭证上的功效为“清洁”,当事人宣传其为“温和”及“功效:舒缓肌肤”未做过实验,无相关依据;上述磨砂膏在备案凭证上的功效为“清洁”和“去角质”,当事人宣传其为“温和”未做过实验,无相关依据;上述蜜粉在备案凭证上功效为“美容修饰”,当事人宣传其为“控油”未做过实验,无相关依据;上述香水及散粉,当事人宣传其为“适合肤质:任何肤质”,未针对敏感肌肤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无相关依据。
另查明,上述产品页面均由当事人员工自行编辑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整改了上述产品的标题及页面内容,改正了其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商品页面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4〕2920230043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中销售的洗面奶宣传“温和”及“功效:舒缓肌肤”,磨砂膏宣传“温和”,蜜粉宣传“控油”,无相关依据,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和抖音店铺中销售的散粉及香水宣传“适合肤质:任何肤质”,未针对敏感肌肤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23004308。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该处罚决定将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向信用中国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4-08-05
2024-06-19
2024-06-14
2024-06-14
202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