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714号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23,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盛路自编A188号的广州美亚化妆品有限公司行现场检查,送达了由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化监2023-09-0114),上述检验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V'CAbARbiE清透水感防晒乳”(批号:3C2202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21)产品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乙基己基三嗪酮。该公司经理陈文华对上述检验报告进行签收,确认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并表示对上述检验报告内容及结果有异议,会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留样间发现上述涉案产品5支,在仓库发现涉案产品4176支。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4181支进行扣押并提取了该批次产品生产、销售等资料。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复检申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化监2023-09-0114)的复检《检验报告》(No.WB20237140)。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2日灌装生产的V'CAbARbiE清透水感防晒乳”(批号:3C2202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21)共4200支,留样5支,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样6支,另有13支已做自检消耗,其余4181支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未销售出库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作成本测算为2.07元/支,上述批次产品货值金额共8694元(2.07元/支×4200支),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3、《检验报告》(No.化监2023-09-0114、WB20237140)品;4、生产记录、成本核算等。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近年来,因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当事人经营情况逐渐恶化,企业面临较大风险;造成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复配原料成分含量不足,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不合格产品并未销售,未在社会流通,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减轻处罚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决定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给予减轻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决定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V'CAbARbiE清透水感防晒乳”(批号:3C2202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3-21)4181支的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美亚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560231480R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郅爱英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25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25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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