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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普处〔2024〕072024000984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天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5752915828A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盛凌轩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288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1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101843706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普处〔2024〕072024000984号
当事人:上海天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2915828A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1175弄9号1楼0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凌轩
我局于2024年1月29日对当事人上海天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及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本案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2年5月起,上海天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自建网站:“www.tianyiyiliao.cn”上销售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远红外穴位敷贴”(注册编号:沪械注准20192090565)宣称具有“促进血液循环,强化血液及细胞组织代谢,对细胞有很大的帮助并能改善贫血”等功效,当事人所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中标明的适用范围为:“产品通过发射的远红外线作用于人体;对肩周炎,扭挫伤、颈椎痛、关节痛起辅助治疗作用。”,销售的第二类医疗器械“隔物灸热疗贴”(注册编号:沪械注准20192090564)产品,宣称具有“可增强体质、祛病延年”等功效,当事人所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中标明的适用范围为:“产品供医疗机构中医医生在隔物灸疗法中使用”,当事人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沪普药监械经营备20210050号。当事人广告中所宣传的内容与其所获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中标明的适用范围不相符且无法提供所展示产品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
另查明,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个人进行设计、制作,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960元。
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已将广告宣传页面进行删除,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当事人广告宣传内容页面截图、整改后的页面打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3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普罚告(2024)072024000984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描述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属同一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择一重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捌拾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市监管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信息事人可以依法申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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