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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黄处〔2024〕01202400001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莎莎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00077146476XD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郭少强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4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2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351243552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4〕012024000016号
当事人:莎莎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146476XD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巨鹿路417号2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郭少强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在其天猫商城“葆丽美旗舰店”内宣传产品具有“抗炎”功能。
经初查,当事人的天猫旗舰店“葆丽美旗舰店”的日常业务开展由其关联公司莎莎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负责,莎莎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又将相关业务委托给第三方代运营。当事人在其商品“瑞士SUISSE葆丽美水润焕彩精华液130ml”购买页面内使用“抗炎”进行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告使用医疗用语的嫌疑。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此案,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起在天猫购物平台内“葆丽美旗舰店”销售“瑞士suisse葆丽美水润焕采精华液130ml”(国妆网备进字(沪)2023001508)。在该产品页面发布“维稳补水保湿抗炎益生元女”的广告内容。上述广告内容中“抗炎”为医疗用语。
另查,天猫购物平台内“葆丽美旗舰店”的经营主体为莎莎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当事人在2023年9月1日委托莎莎电子商务(广州)有限公司对天猫购物平台内“葆丽美旗舰店”内页面进行制作和推广,广告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
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已对相关涉案网页进行下架删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等。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4〕012024000016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产品页面“瑞士suisse葆丽美水润焕采精华液130ml”中使用“抗炎”的医疗用语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商品属于重点商品类别,涉及发布媒体不超过三家,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一般幅度处罚。处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于2024年4月10日前履行第(一)、(二)项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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