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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372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纯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230MA7E1KTY5A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莉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50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21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8802843660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青处〔2024〕292023003727号
当事人:上海纯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MA7E1KTY5A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吴宝路428号B1栋33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莉
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2月6日,主要从事各类食品、医疗器械、日用百货、宠物用品销售。2022年11月,当事人在美团商城开设一家网络店铺,店铺名称:纯康达医疗器械专营店,网址为:http://dpurl.cn/0TM3POqz。2023年7月,当事人在美团电商开设一家网络店铺,店铺名称:纯盈医药健康专营店,网址为:https://thh.meituands.com/mtMall/sub_pages/shopHome/index?poild=176447。
经查,自2023年4月起,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中销售的一款产品“易美捷眼用凝胶眼膏宠物猫狗角膜眼睛烂炎修复素高舒酶捷疗猫鼻支-易美捷眼部凝胶10g”的产品标题中,当事人作“角膜眼睛烂炎修复”,产品详情中,当事人作“结膜炎”“角膜炎”“红肿发炎”“对角膜结及组织粘膜炎症、溃疡等,抑菌保湿修复”宣传。自2023年6月起,当事人在其美团电商店铺中销售的一款产品“修正传明酸烟酰胺亮肤精华液提亮肤色改善暗沉可搭氨甲环酸精华液”的产品主图中,当事人作“美白淡斑”宣传。自2023年6月起,当事人在其美团电商店铺中销售的一款产品“广雅白癜风外用黑色素生长脸上白斑净补骨脂白癜风克星”的产品标题中,当事人作“白癜风”及“白癜风克星”宣传,产品页面中,当事人作“身体还被白斑白癜风侵占?”“使用前后效果对比跟着他们的改变一起见证”宣传。自2023年6月起,当事人在其美团电商店铺中销售的一款产品“采之林苍耳子鼻炎油喷剂中药喷雾鼻塞通鼻神器鼻窦炎儿童通气鼻贴”产品标题中,当事人作“鼻窦炎”宣传,产品页面中,当事人作“苍耳子油告别鼻炎”“舒缓鼻炎畅快呼吸”宣传。
经查明,上述四款产品均为1688一键代发产品,上述易美捷眼用凝胶的供应商为徐州XXX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厂商为贵州盛世泰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为消毒产品;上述修正传明酸烟酰胺亮肤精华液的供应商为石家庄XX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商为广州丽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普通化妆品;上述广雅补骨脂白斑抑菌液的供应商为镇平XX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商为镇平人仁实业有限公司,为消毒产品;上述采芝林苍耳子油的供应商为河南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商为镇平人仁实业有限公司,为保健用品。
上述四款产品网页宣传介绍内容均由当事人负责人张X设计制作并发布,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广告费用计算明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易美捷眼用凝胶、广雅补骨脂白斑抑菌液为消毒产品,上述采芝林苍耳子油为保健用品,均非药品或医疗器械,而当事人在产品页面中使用了上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使用上述产品后可以达到治疗疾病的效果。上述修正传明酸烟酰胺亮肤精华液为普通化妆品,宣传“美白祛斑”等特殊化妆品功效,无相关依据。
截至案发,上述易美捷眼用凝胶产品共售出6件,上述修正传明酸烟酰胺亮肤精华液产品共售出9件,上述广雅补骨脂白斑抑菌液共售出7件,上述采芝林苍耳子油共售出9件。
另查明,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下架了上述四款产品,改正了上述违法广告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产品页面取证截图、当事人提供的下架后4款产品页面打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于2024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罚告〔2024〕2920230037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其美团商城和美团电商店铺中销售的易美捷眼用凝胶、广雅补骨脂白斑抑菌液、采芝林苍耳子油产品宣传具有疾病治疗的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
当事人在其美团商城和美团电商店铺中销售的修正传明酸烟酰胺亮肤精华液宣传美白祛斑,实际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
以上两项合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23003727。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该处罚决定将在相关门户网站公示,同时向信用中国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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