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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长处〔2024〕052023001616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鼎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18687387511W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雪清 | ||
违法行为类型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00万元,责令限期改正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18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231732629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长处〔2024〕052023001616号
当事人:上海鼎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8687387511W
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盈秀路155号7幢二层202-1室
法定代表人:张雪清
2023年11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场所为上海市青浦区盈秀路155号7幢二层202-1室,库房地址为1.长宁区华阳路街道定西路1281号兆仪大厦1204室;2.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2121号3栋105室、28栋305室,但青浦区盈秀路155号7幢二层202-1室的经营场所已经拆除,当事人实际在定西路1281号兆仪大厦1205室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2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其于2022年9月23日取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经营场所为青浦区盈秀路155号7幢二层202-1室,库房地址为1.长宁区华阳路街道定西路1281号兆仪大厦1204室;2.闵行区浦江镇三鲁公路2121号3栋105室、28栋305室。你公司自2023年4月15日起,在未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的情况下,擅自将长宁区华阳路街道定西路1281号兆仪大厦1205室作为经营场所,在该地址设有总经理室、财务室、综合办公室和仓库等办公区域,并在该处有财务人员进行开票业务。
上述事实,主要由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2024年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长罚告〔2024〕052023001616号),拟责令三十日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的规定,决定责令三十日内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30,000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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