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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黄处〔2024〕01202300130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光泽和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010820407770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同泰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物品,罚款1.0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1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机构代码:2351243552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1302号
当事人:上海光泽和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0820407770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同泰
2023年6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上海光泽和悦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401、402室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实:当事人在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868号401、402室从事医疗美容服务。2023年6月2日,我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6盒(7支/盒)处于已开封状态且分别贴有消费者名称的“DR.SHINE紧肤修复安瓶”。上述6盒涉案商品系当事人自2022年10月起,在医师医疗美容手术后赠与消费者使用,现剩余23支。同时在当事人药房内查见33盒(5片/盒)“DR.SHINE无重力极净嫩白面膜”,面膜未见使用记录。上述两款“DR.SHINE”产品均系当事人从他人处免费获得,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均未查见进口化妆品备案。当事人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8523元,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涉案化妆品产品报告及官网报价打印件、涉案化妆品照片打印件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进口化妆品查询页截图等。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黄罚告〔2023〕0120230013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涉案化妆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DR.SHINE紧肤修复安瓶(7支/盒)”23支、“DR.SHINE无重力极净嫩白面膜(5片/盒)”165片;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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